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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建設部

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1〕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

(國土資源部 建設部 二○○一年五月十日)


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逐漸進入汛期,部分地區進入地質災害易發期,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時有發生。為切實做好當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責任制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地質災害防治是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大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以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充分認識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堅持不懈地抓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對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總責,要建立和完善領導責任制,將災害危險點的監測和防治任務落實到具體單位,明確具體負責人,務必做到任務到人、責任到人。

二、加強監測,建立地質災害預警系統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地質災害的預警工作,對經常或可能發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發性地質災害的重點地區,要嚴密監測並及時預報,建立預警系統,落實防範措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建立突發性地質災害群專結合的監測體系和群測群防的網絡,切實執行地質災害年度預案編制、險情巡查、災情速報、汛期值班等制度。要及時組織專業隊伍對重點地區進行地質災害巡迴檢查,對所有災害危險點逐點制定並落實包括監測、報警、人員疏散路線、應急搶險等內容的防災預案,防患于未然。已開展過地質災害調查的縣(市),要認真落實群測群防的措施。

三、排查隱患,制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在近期內對地質構造複雜的城鎮建築物的地質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排除隱患。對發現的危險點和群眾提供的險情線索,要迅速作出危險性、危害性判斷,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做好危險地區居民的轉移工作,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對危險大的高陡邊坡,由責任主體排查和採取防治措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等部門要通過開展地質災害調查與評價工作,掌握地質災害的發育、分佈規律、圈定地質災害易發區,並結合地質災害易發區社會經濟及人口分佈狀況,制定、完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各地區應根據本地區引發地質災害的原因,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防止地質災害的發生。長江流域尤其是中上遊地區要針對年降雨量大、山高谷深坡陡、地形複雜的特點,加強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防治;要高度重視三峽庫區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三峽辦、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要迅速採取有力措施,排除隱患,所需資金從三峽工程建設投資中安排;北方地區特別是西北黃土地區要警惕黃土濕陷造成的房屋開裂,做好黃土垣邊緣滑坡、溝口泥石流災害的防治;沿海地區特別是浙江、福建等山地、丘陵區,要警惕颱風造成的暴雨引發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發性地質災害;礦山企業要特別注意尾礦和廢渣堆放點的安全,防止暴雨引發礦渣泥石流造成的危害。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在編制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劃過程中,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要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必備的組成部分;目前尚不夠完備的,要限期按照國家有關規範進行補充。對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城市,要結合地質災害調查和評價工作,對城市規劃的有關內容進行一次檢查。對城市規劃區內地質情況尚不清晰的,必須加強和補充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時,必須充分考慮建設用地條件;凡沒有進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或者未考慮建設用地條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設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加強監督,加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執法力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等部門要適時對經常或可能發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發性地質災害的地區進行跟蹤管理,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在有可能發生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危險的斜坡上進行修路、建房、開礦、取土等工程活動,必須事先做好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工程勘察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範進行勘察設計、施工,杜絕人為活動誘發地質災害情況的發生;在平原地區從事上述活動的,也應事先了解是否存在岩溶塌陷、土洞等隱患,並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對已經修建的工程,要堅決採取補救措施,防止發生地質災害。因違反規定,發生地質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的責任。

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各項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並進一步研究制定地質災害防治法規和規章,從根本上解決或減少地質災害的發生。

五、安排資金,保證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需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地質災害防治資金列入年度計劃和預算,確保潛在的地質災害得到及時調查、勘查和治理。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資機制,調動社會各界及人民群眾防治地質災害的積極性,鼓勵社會捐助,積極爭取國際資助,保證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需要。

六、加強宣傳,提高幹部群眾的防災意識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加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宣傳力度,紮實細緻地做好宣傳、培訓工作,普及地質災害防治基本知識。當前要把宣傳的重點放在山城和農村,使地質災害嚴重的縣(市)的領導和廣大幹部群眾都掌握這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規範,增強防災意識,提高抗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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