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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外經貿企業內部職工

持股會法律地位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1〕25號  

外經貿部:

你部報來的《關於外經貿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法律地位的請示》收悉。經報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答覆如下:

關於外經貿企業職工持股會的登記問題,仍應嚴格按照1994年國務院批復同意的外經貿部、國家體改委《外經貿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企業試點暫行辦法》(國函〔1994〕54號)的規定執行,進行試點。職工持股會是公司工會內設的專門從事本公司內部職工股的管理組織,不必作專門的登記。同時,請你部會同有關部門繼續研究外經貿企業職工持股會的法律地位問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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