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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十五”期間

消防工作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發〔200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公安部《關於“十五”期間消防工作發展的指導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 務 院         

二○○一年五月九日   



關於“十五”期間消防工作發展的指導意見

(公安部二○○一年三月)


“九五”期間,在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地方各級黨委、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我國的消防工作取得顯著進步,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産和國家、集體財産的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應該清醒地看到,當前我國消防工作仍滯後於經濟和社會發展,全社會防禦火災的整體能力仍然較低。突出表現為:消防工作形勢嚴峻,重大特大火災事故時有發生;社會消防安全責任制不夠落實,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比較嚴重;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與國家標準要求有相當的差距;不少社會成員缺乏應有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消防産品生産、安裝、使用和管理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消防警力嚴重不足,與日益繁重的消防保衛和社會搶險救援任務不相適應;消防法制有待進一步健全與完善。

“十五”期間,我國的消防工作要以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針,緊緊圍繞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任務,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遵循防火、滅火和社會救援的客觀規律,以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為主線,以預防和遏制重大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為目標,以改革創新、科技進步和科學管理為動力,全面加強消防工作,進一步提高全社會抗禦火災的整體能力,為我國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為此,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切實加強領導,認真落實責任制,確保消防安全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政府任期目標,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加強督促檢查和組織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消防保衛力量的發展、社會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以及重大火災隱患的預防整改等重大問題。要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職責,確保責任到位。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要積極當好本級人民政府的參謀和助手,協同有關部門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

(二)各地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抓緊制定、修訂並組織實施城市、城鎮消防規劃。到2002年底前,地級以上城市要完成消防規劃的制定工作;到2004年底前,縣級市和經濟發展較快的城鎮要完成消防規劃的制定工作。新開發區和舊城區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訂和實施消防規劃。對城市、城鎮總體規劃中缺少消防規劃或消防規劃不合理的,上級政府一律不予審批。

(三)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抓緊制定規章制度,明確、細化和規範具體責任,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度,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消防安全的重點行業和單位要把消防培訓納入職工培訓計劃,定期對消防安全責任人、防火管理人員進行消防法制和消防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專兼職防火人員、消防設備操作控制人員和易燃易爆等特定崗位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培訓並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採取有力措施,對公眾聚集場所、高層和地下建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存放場所等存在的重大火災隱患,限期加以解決。對限期內不能整改解決的,依法實施停産停業等行政處罰。

二、加快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全社會防範火災的整體意識和能力

(一)各地區要加快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新建城市(市區)和開發區、工業區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必須一步到位;對過去城市建設中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等方面的欠帳問題,要抓緊徹底解決。有條件的地區應積極探索建立城市綜合防災抗災指揮體系。到2003年底前,東部地區城市、城鎮的公共消防設施要基本達到國家標準;到2005年底前,中西部地區力爭基本達到國家標準。

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加快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的建設,並儘快配足配齊消防裝備。擔負撲救特殊火災和處置化學危險物質泄漏等特種災害事故的特勤消防站,要配備大型舉高、泡沫乾粉聯用、防化救援、排煙照明等特種消防車輛和偵檢、堵漏、洗消、破拆等搶險救援裝備。普通消防站要普遍配備中低壓泵、高低壓泵消防車。

要建立和完善公安消防部隊的社會化後勤保障體系。按照面向基層、服務一線和向邊遠、貧困地區傾斜的原則,做好部隊的後勤保障工作,努力改善基層官兵的工作、生活條件。

(二)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教育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以及消防協會等團體要廣泛宣傳消防法律法規,普及防火、滅火知識。要把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的素質教育內容,把消防安全知識宣傳納入創建文明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活動中去,利用實物、圖片、音像資料、計算機多媒體、災害模擬系統等宣傳普及防火、滅火常識,推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進學校、進社區、進家庭。凡是有條件的消防站都要定期向社會開放,歡迎人民群眾參觀並接受諮詢,宣傳普及消防知識和技能。要通過每年舉辦的11·9消防活動日和組織大型消防主題展覽等形式,集中開展消防宣傳活動。

(三)要積極研究金融、保險與消防的關係,使金融信貸、保險承保與借貸、投保單位的消防安全條件互相聯絡、互相制約。尤其要充分利用保險費率這一經濟杠桿,使之與投保單位的消防安全條件挂鉤,促使投保單位自覺改善消防安全條件,提高自身防範火災的能力。

三、以現役公安消防部隊為主體、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為補充,大力加強消防力量建設

(一)要增加現役公安消防部隊編制員額,改善幹部隊伍結構。要根據客觀需要和實際可能,適當增加現役公安消防部隊的編制員額。要在防火、滅火幹部隊伍中增設文職幹部編制,逐步提高防火、滅火崗位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的比例,以延長防火、滅火專業技術幹部的服役年限,保留業務骨幹,穩定幹部隊伍,促進防火、滅火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

(二)要加強消防特勤隊伍建設,積極拓展公安消防部隊的社會救援職能,使其不僅能夠承擔撲救火災的任務,而且具備處置化學危險物品泄漏、建築倒塌等特種災害事故的能力。已經建成的30個重點城市的特勤大隊要進一步加強建設,完善功能,提高素質;尚未建立特勤大隊的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副省級城市要儘快組建;地級市(州、盟)要積極組建特勤中隊;縣(市)也要創造條件設立特勤班(組)。

(三)要積極發展地方、民間消防力量。經濟比較發達的鄉、鎮,要因地制宜,建立專職或兼職消防隊。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探索建立志願消防隊。生産規模大、火災危險性大的企業,以及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部隊較遠、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要建立和鞏固本單位專職消防隊。城鄉應普遍建立群眾性義務消防組織。要加強對專職或兼職以及義務消防人員的培訓,提高業務素質。

四、加強消防監督管理,努力改進滅火救援工作

(一)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要進一步健全和落實執法檢查、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執法過錯追究、消防警務公開等制度,強化內外監督,嚴格、公正、文明執法。要科學劃分並嚴格落實轄區消防監督管理責任,以預防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為重點,切實加強對公眾聚集場所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要積極穩妥地推進消防監督管理機制的改革,對建築消防審核工作實行審驗分離,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在消防産品管理上實現政企、政事分開,形成統一、開放和競爭有序的消防産品市場,要加大對消防産品在使用領域的監督管理力度。

(二)要按照救人第一的指導思想和從難從嚴的訓練要求,改進訓練內容、方法和手段,加強作戰訓練工作的各項基礎建設,切實提高公安消防部隊滅火救援的實戰能力。要結合士官制度改革和士兵服役年限縮短的實際,修訂訓練大綱,制定士官和士兵的分級訓練標準,加強對基層官兵的滅火基礎理論教育以及使用操作各類消防裝備的應用性訓練,強化在高溫、有毒、缺氧、濃煙等複雜危險情況下的實戰模擬訓練。要加強對指揮員的培訓,要求其熟悉轄區水源、道路以及保衛單位內部消防設施、疏散通道等情況。要深化滅火救援戰術研究,規範各類火災、事故的撲救、處置程序和指揮要領,科學地制定滅火救援預案,不斷改進滅火救援工作。

五、大力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消防部隊素質

(一)要大力加強公安消防部隊各級領導班子建設,嚴格依據條令條例,提高正規化管理水平,增強凝聚力和戰鬥力。要廣泛深入地開展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以及遵紀守法、愛國奉獻、艱苦奮鬥、革命人生觀等教育,提高廣大官兵的思想政治素質,增強拒腐防變能力。

(二)要繼續加強對現有消防院校的建設,適應從士官、士兵中選拔培訓幹部的需要。要充分利用社會教育資源,積極推動地方高等院校設立消防專業,培養具有大學本科和研究生學歷的各類消防專業人才。同時,要鼓勵幹部在職自學,提高學歷層次,改善幹部隊伍的知識結構。到2005年底前,消防部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師團職幹部比例力爭達到100%,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營職以下幹部比例力爭達到80%。要繼續加強消防培訓基地建設,建立健全晉陞培訓和崗位培訓制度,消防部隊各級、各類幹部要先培訓、後晉陞,先培訓、後上崗。對防火、滅火等專業技術性強的崗位要實行任職資格考試製度。

六、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消防工作現代化水平

(一)要充分利用消防專業科研機構、消防院校以及其他科研力量,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我國消防基礎理論、應用技術和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重點開展城市火災、化學災害事故以及高層和地下建築等特殊火災預防與控制技術的研究,滅火救援模擬訓練技術的研究,災害事故安全評估體系以及建築物性能化消防安全設計理論和方法等基礎研究。

要加快消防工作信息化進程。通過加快消防應用軟體的開發,提高消防監督管理和滅火救援信息的收集、處理、傳輸、共享能力,提高信息的綜合利用率,為部隊的快速反應、協同作戰、指揮決策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撐。“十五”期間,要依託“金盾工程”,建成全國公安消防業務信息和通信指揮系統。

(二)要充分利用國內的技術和力量,促進消防器材裝備的生産。要打破部門、行業和地區之間的分割局面,正確引導生産企業走向市場,參與競爭。要加快新技術、新産品等科研成果的推廣,促進科研成果産業化。同時,要適當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關鍵技術,促進我國消防器材裝備技術水平、質量水平和生産能力的發展。

七、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體系,為消防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要推進消防工作的法制化進程,建立健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為基本法律,由行政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標準與地方性法規、規章相結合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重點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建築消防設施施工安裝和維修保養、消防産品質量監督管理、社會消防安全培訓等方面法規的制定工作;抓緊修訂建築消防審核、消防監督檢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完善消防技術規範和標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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