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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外交部

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職能

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負責管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的機構。

一、主要職責

(一)處理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

(二)協調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事宜;協調處理國際組織和機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辦事機構問題;協調處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政府間國際會議事宜。

(三)承辦有關國際公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適用事宜;協助辦理須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外國談判締結的雙邊協定的有關事宜。

(四)協調處理外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的有關事宜。

(五)承辦中央人民政府和外交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設4個職能部(室):

(一)辦公室。

(二)政策研究室。

(三)綜合業務部。

(四)領事部。

三、人員編制

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行政編制50名(含工勤人員6名)。其中:特派員1名,副特派員2名,內設機構正副主任職數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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