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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山西太原經濟

技術開發區的復函


國辦函〔2001〕33號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將太原經濟技術開發區列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請示》(晉政字〔2000〕3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覆如下:

一、同意太原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現行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

二、太原經濟技術開發區位於太原市南郊小店區,北起新華街,南至化章街,西起大運路,東至大發路。規劃範圍總用地9.6平方公里。

三、太原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太原市經濟技術發展的總體規則,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已批准的太原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發展資金由你省自籌解決。

四、太原經濟技術開發區要堅持以工業項目為主,吸收外資為主,出口為主和致力於發展高新技術的方針,積極改善投資環境,逐步完善綜合服務功能。

五、要加強領導和管理,促進太原經濟技術開發區各項工作的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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