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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江蘇省

承辦2005年第十屆全國運動會的復函


國辦函〔2001〕34號  

國家體育總局:

你局《關於由江蘇省承辦第十屆全國運動會的請示》(體競字〔2001〕136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批准,現函覆如下:

同意江蘇省承辦2005年第十屆全國運動會。請你局和江蘇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取消全國運動會由北京、上海、廣東輪流舉辦限制的函》(國辦函〔2000〕81號)的精神,共同組織好第十屆全國運動會。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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