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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寧夏回族自治區

撤銷固原地區設立地級固原市的批復


國函〔2001〕80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撤銷固原地區設立地級固原市的請示》(寧政發〔2000〕128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撤銷固原地區和固原縣,設立地級固原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原州區。

二、固原市設立原州區,以原固原縣的行政區域為原州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政府街。

三、固原市轄原固原地區的西吉縣、海原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和新設立的原州區。

固原市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區自行解決。

國 務 院         

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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