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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0〕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

發展小城鎮,是帶動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大戰略,是推進我國城鎮化的重要途徑,也是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有效途徑。但是,在目前小城鎮建設中,一些地方存在著佈局過於分散、土地利用粗放、違法使用土地、損害農民合法權益等問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有關文件精神,現對在保護耕地和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妥善解決城鎮建設用地,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促進小城鎮建設健康有序發展

各地在小城鎮建設中,要認真貫徹“合理佈局,科學規劃,規模適度,注重實效”的精神,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做到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建制鎮、村鎮建設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建制鎮和村鎮規劃的建設用地總規模要嚴格控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範圍內。尚未完成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要加快編制。如果規劃確需調整,必須經過法定程序。調整的規劃批准後,仍必須按規劃管地用地。

對已經完成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優先分配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縣域範圍內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要重點向縣城和部分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的建制鎮傾斜。

二、立足存量,內涵挖潛,促進小城鎮建設集約用地

小城鎮建設用地必須立足於挖掘存量建設用地潛力。用地指標主要通過農村居民點向中心村和集鎮集中、鄉鎮企業向工業小區集中和村莊整理等途徑解決,做到在小城鎮建設中鎮域或縣域範圍內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

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已經依法批准的試點小城鎮,可以給予一定數量的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的週轉指標,用於實施建新拆舊,促進建設用地的集中。週轉指標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單列,堅持“總量控制,封閉運行,臺帳管理,統計單列,年度檢查,到期歸還”。

要鼓勵農民進鎮購房或按規劃集中建房,節約的宅基地指標可用作小城鎮發展的建設用地指標。對於集中建房或進鎮購房農戶的原宅基地復耕或依法轉讓的,可視同履行佔補平衡義務。要從嚴控制分散建房,嚴禁以小城鎮建設為名建“路邊店”。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設項目或已確定撤並的村莊不得再增加新的建設用地。

三、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運用市場機制配置小城鎮建設用地

各地要大力推進土地的有償使用,集聚小城鎮建設資金。小城鎮國有建設用地,除法律規定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外,都應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供地。對經營性用地要以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方式配置,凡可競價的,要一律以招標、拍賣方式供應。經濟欠發達地區也要從本地實際出發,對經營性用地實行有償使用,積極推廣小宗地招標、拍賣出讓土地的經驗。

要加強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對已經列入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必須納入城市用地統一管理、統一轉用、統一開發、統一供應;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小城鎮集體建設用地,也要統一規劃、加強管理,嚴格控制建單門獨院住宅,提倡建單元樓。對已合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的調整、改造,要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佔用農民集體的土地必須真正做到依法補償,不得人為壓低補償費用。

四、積極參與小城鎮建設試點工作,提供優質服務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參與小城鎮建設試點工作,依法認真履行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土資源的重要職責。對試點小城鎮的建設用地要加強指導,及時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要按照法定程序審批小城鎮建設用地,做到依法批地、合法用地。要切實加強小城鎮的土地登記工作。要加大行政執法監察力度,依法嚴肅查處各類違法批地、用地行為,為小城鎮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用地環境。

國土資源部           

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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