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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調整進出口經營資格有關規定的通知


2000〕外經貿發展審函字第26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珠海、汕頭經濟特區外經貿委(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外經貿局,哈爾濱、長春、瀋陽、西安、成都、南京、武漢、廣州市外經貿委(局):

為進一步規範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工作,加快推動有條件的企業走向國際市場,支持國有外貿企業改革,我部對現行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了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類內資企業(不包括商業物資供銷企業)申請流通領域進出口經營資格,須按規定填報《進出口經營資格申請表》及其附表(見附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珠海、汕頭經濟特區外經貿委(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外經貿局,哈爾濱、長春、瀋陽、西安、成都、南京、武漢、廣州市外經貿委(局)(以下簡稱授權發證機關)或中央企業工委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並在《進出口經營資格申請表》上蓋章。

授權發證機關和中央企業向我部的報文要簡明,除規定需要申報的材料,或我部另有要求申報的材料以外,不再報送其他報告或説明材料。

二、對現行進出口經營資格條件和有關規定作如下調整:

(一)對生産企業控股設立的進出口公司,按外貿流通公司的經營範圍辦理。其經營範圍為:經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不另附進出口商品目錄)。

生産企業設立進出口公司後,我部不再辦理登出原生産企業的進出口經營權,如原生産企業不再經營進出口業務,由企業所在地授權發證機關辦理登出。

原已批准設立的生産企業進出口公司,由授權發證機關辦理擴大經營範圍。各授權發證機關可根據當地情況憑外經貿部原批准成立進出口公司的文件,單獨辦理或在下年度年審時統一辦理。

(二)中央企業所屬企業申請進出口權,或中央企業在其他地方設立外貿流通公司,按以下規定辦理:

1、申請企業應是中央企業控股的企業,或由中央企業的二級公司控股的三級公司;

2、申請企業註冊資金標準與地方外貿流通公司的標準相同,即註冊資金為500萬元(在中西部的公司為300萬元);

3、除中央企業所在地之外,在同一城市一般只允許中央企業設立1個進出口公司。

(三)對經濟特區自批外貿公司,不再核定總量。取消總量控制後,須審核申請企業註冊資金,即註冊資金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

對在上海浦東設立的外貿公司,其註冊資金的條件也按上述標準辦理,同時取消原母公司出口實績的審核條件。

經濟特區自批外貿公司和上海浦東外貿公司,如在經濟特區以外或上海以外經營進出口業務,應符合規定的條件,並報外經貿部批准。

(四)授權原省會計劃單列城市按規定辦理本地公有制生産企業(含高新技術企業和科研院所)自營進出口權登記手續。

(五)申請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的企業,如符合進出口經營資格規定的條件(註冊資金、出資比例等),可同時申請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對已獲得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

三、對現行各類進出口企業變更名稱、變更形式及有關事項的規定作如下調整:

(一)外經企業名稱變更,不再報我部批准或核準,由授權發證機關辦理《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的名稱變更手續。

中央企業在地方設立的企業更名,由授權發證機關憑中央企業申請更名的文件,辦理《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變更手續。

屬於外經企業的,除按以上規定辦理外,還需到我部合作司辦理《國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經營許可證》的名稱變更手續。

(二)各類進出口企業(包括中央和地方企業)改制,股權比例發生變化,如仍屬以公有制為主體(國有或集體經濟成分佔50%以上)且主要股東單位未改變的,我部不再辦理進出口經營權的核準手續。

(三)對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二級或三級公司),變更主管部門或所屬關係(如移交到地方或劃轉到其他企業),我部不再辦理審批或核準手續。由企業按國有資産或股權變更的規定辦理,並到授權發證機關辦理《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變更手續。但對外承包勞務企業變更主管部門、所屬關係和劃轉經營權仍需報我部批准。

(四)公有制生産企業和科研院所將進出口經營權劃轉到其所屬或控股的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授權發證機關辦理。

1998年底以前經我部審批獲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生産企業,如因改制申請將經營權劃轉到其改制後新成立的生産企業,對該新企業的註冊資金不作要求,並按以上規定辦理劃轉經營權。

(五)企業辦理更名、劃轉或撤銷等手續時,應向企業所在地授權發證機關交還原企業《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授權發證機關須于20個工作日內辦理進出口企業代碼的變更或登出手續,並將數據通過網絡傳送我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各授權發證機關應將企業變更辦理情況每季度報部備案。

(六)流通領域企業進出口經營資格的劃轉工作仍報我部辦理。

(七)外貿流通公司設立非法人分公司,不再報我部審批,由企業直接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

特此通知。

附件:進出口經營資格申請表(略)

附件之附表:經工商、稅務、統計、外貿企業確認的專項材料報表(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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