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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82 號


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徵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已經本署2000年11月10日署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1年1月1日起實施。1990年10月25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徵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同時廢止。

署 長  錢冠林       

二○○○年十一月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徵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

二○○○年十一月十日海關總署修訂重新公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關對進口貨物的通關管理,加快口岸貨物運輸,促使進口貨物收貨人(包括其代理人,下同)按照規定的時限申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口貨物收貨人未在貨物進境後規定時限內向海關申報的,海關按本辦法的規定徵收滯報金。

第三條 對應徵收滯報金的進口貨物,海關在收貨人未交納滯報金之前不予放行。


第二章 滯報金的計算與徵收


第四條 進口貨物的申報時限規定如下:

(一)郵運進口貨物為郵局送達領取通知單之日起十四日內(第十四日遇法定節假日的,則順延至其後第一個工作日,下同);

(二)轉關運輸貨物在進境地及指運地分別為載運進口貨物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和貨物運抵指運地有關單位簽收之日起十四日內;

(三)其它運輸方式的貨物均為載運進口貨物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

第五條 滯報金按日計徵,其起徵日為規定的申報時限的次日,截止日為收貨人向海關申報後,海關接受申報的日期。

第六條 滯報金的日徵收金額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千分之零點五,以人民幣“元”為計徵單位,不足人民幣一元的部分免予計收。

其計算公式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X0.5‰X滯報天數。

滯報金的起徵點為人民幣十元。

第七條 海關徵收進口貨物滯報金時,應向收貨人簽發滯報金繳款憑證,收貨人持滯報金繳款憑證到海關指定的部門或指定的銀行辦理繳款手續。

第八條 進口貨物收貨人交納滯報金後,應將蓋有“收訖”章的滯報金繳款憑證交給現場海關,現場海關憑予核銷。

第九條 轉關運輸貨物如在進境地産生滯報由進境地海關徵收滯報金,如在指運地産生滯報則由指運地海關徵收滯報金。

第十條 進口貨物因收貨人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被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規定將貨物提取作變賣處理後,符合條件的收貨人申請發還餘款應當補辦報關手續,並計徵滯報金(計徵截止日為上述三個月期限的最後一日)。滯報金從海關變賣貨物的餘款中扣除。


第三章 滯報金的減免


第十一條 如遇下列特殊情況,由進口貨物的經營單位或實際收貨人按同一合同、同一地報關進口的一批滯報貨物以書面形式(加蓋單位公章)向海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證明文件,經海關審核批准後,可減免滯報金。

(一)因政府主管部門發佈新的管理規定致使收貨人補辦有關手續産生滯報的,收貨人應向海關提交經審批機關認可的、在上述十四日時限內及時申辦許可證件手續的證明。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收貨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報關的,收貨人應向海關提交當地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三)政府間或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捐贈用於救災、社會公益福利等方面的進口物資産生滯報的,主管部門應向海關出具援助協議書或捐贈函,説明滯報原因並提交有關的證明。

(四)因政府主管部門延遲下達配額計劃或簽發許可證件致使收貨人滯報的,收貨人應向海關提交經政府主管部門確認的證明。

(五)因海關工作原因産生滯報的,需經海關確認、核準起止時間並出具有關的證明。

(六)其它特殊情況,應向海關説明原因並出示充分有效的證明材料,經核準後方可申請。

第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産生滯報,申請人應在收到海關滯報金繳款通知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交書面申請及證明材料,並對申請報告陳述的內容及提交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有效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請減免滯報金期間因故需先行提取貨物的,可向海關交納滯報金的等額保證金後放行。

第十四條 進口貨物進境後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海關不徵收滯報金。

(一)進口貨物因收貨人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被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規定將貨物提取作變賣處理後,在餘款保存的一年內無人申請或不予發還餘款的,不計徵滯報金。

(二)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報期限內,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擔保的規定向海關提供擔保,並在擔保期限內辦理有關進口手續的,不計徵滯報金。

(三)進口貨物因被海關扣留或扣押而不能按期申報的,在扣留或扣押期間內(按海關調查或偵查部門簽發的通知計算起止時間),不計徵滯報金。

(四)經海關批准的直接退運貨物,不計徵滯報金。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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