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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

技術轉讓收入免徵營業稅範圍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0〕1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産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的規定,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為便於各地掌握執行,現對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的可免徵營業稅的技術轉讓收入的範圍明確如下:

一、免徵營業稅的技術轉讓收入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及提供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所取得的收入。採取按産品銷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門費”、“提成費”等作價方式取得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收入,均屬於免徵營業稅的技術轉讓收入範圍。

二、技術轉讓合同中的商標使用費或類似性質的收入,不屬於上述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規定免徵營業稅的範圍。因此,納稅人應正確合理地劃分出合同中商標使用費等不予免稅的收入。如不能準確合理劃分,稅務機關可按照不高於合同總價款50%的金額確定免徵營業稅的技術轉讓收入額。

三、上述技術轉讓收入免徵營業稅的具體審批程序仍按照(財稅字〔1999〕273號)第二條第(三)項的有關規定執行。

稅務總局          

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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