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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境內企業向

外國企業支付軟體費扣繳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0〕1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接一些地區反映,我國境內企業向在我國境內無機構的外國企業支付軟體費時是否扣繳營業稅,在執行中時有爭議。為規範稅收管理,現就上述問題明確如下:

一、外國企業向我國境內企業單獨銷售軟體或隨同銷售郵電、通訊設備和計算機等貨物一併轉讓與這些貨物使用相關的軟體,國內受讓企業進口上述軟體,無論是否繳納了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其所支付的軟體使用費,均不再扣繳外國企業的營業稅。

二、外國企業向我國境內企業出租郵電、通訊設備和計算機等貨物,同時包含與這些貨物使用相關的軟體,如果軟體單獨收費,應視為出租上述貨物的租金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035號)的規定,不徵收營業稅。

三、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執行。納稅人1999年10月1日(以海關報關日期為準,下同)以前進口上述軟體自用,無論是否徵稅,均不再進行補、退稅款處理;1999年10月1日以後國內企業向外國企業支付的軟體費徵收了營業稅的,應作退庫處理。

稅務總局           

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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