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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執業藥師繼續教育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藥管人〔2000〕3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34號),為加強執業藥師管理,規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我局重新修訂了《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現將其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執業藥師培訓中心管理細則

   2、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項目管理細則

   3、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分授予細則

藥品監管局         

二○○○年八月四日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頒發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國家關於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是針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的人員進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專業知識與技能的繼續教育。

第三條 執業藥師接受繼續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能保持高尚的職業道德,不斷提高依法執業能力和業務水平,正確地履行其職責。

第四條 接受繼續教育是執業藥師的義務和權利。執業藥師須自覺參加繼續教育,執業單位須為執業藥師提供學習經費、時間和其他必要條件。


二、組織與管理


第五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其職責是:

(一)制定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政策和管理辦法;

(二)制定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規劃;

(三)指導、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

(四)審批執業藥師培訓中心。

第六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考試管理中心(簡稱執業藥師考試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技術業務工作,其職責是:

(一)制定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審批、公佈並組織實施面向全國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項目,並對批准的項目進行指導、檢查;

(三)組織編寫繼續教育教材,開展多媒體教學和遠程教育;

(四)負責師資和有關管理人員培訓;

(五)開展信息交流及學術研討等;

(六)承擔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其職責是:

(一)制定本轄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執業藥師培訓中心的初審及上報,並對批准的培訓中心進行監督管理;

(三)審批、公佈並組織實施面向本轄區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項目,並對批准的項目進行指導、檢查;

(四)對面向全國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項目進行初審、上報;

(五)負責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執業藥師培訓中心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執業藥師培訓中心的申報、管理及職責見附件一。


三、內容與形式


第九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內容要適應執業藥師的實際需要,注重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和針對性。

第十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行項目制。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項目包括培訓、研修、學術講座、學術會議、專題研討會、專題調研和考察、撰寫論文和專著以及單位組織的業務學習等。

第十一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項目分為指定、指導和自修三類:

指定項目為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職業道德等,是執業藥師的必修項目。由執業藥師考試管理中心負責立項、公佈並組織實施,由執業藥師培訓中心承擔培訓任務。

指導項目為藥學或相關專業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作為執業藥師限定選修項目。指導項目分為兩類,一類項目面向全國,由舉辦單位立項,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初審,執業藥師考試管理中心審核批准並公佈;二類項目面向本地區,由舉辦單位立項,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批准並公佈,報執業藥師考試管理中心備案。

自修項目為執業藥師自行選定的項目,如參加學術會議、專題考察、撰寫論文、專著及單位組織的業務學習等。

第十二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以短期培訓和業餘學習為主,其形式和方法可根據實際靈活多樣,倡導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開展培訓。

第十三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項目的立項、申報、審批及管理見附件二。


四、學分登記


第十四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具有執業藥師資格的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獲取的學分不得少於25學分,註冊期3年內累計不少於75學分。其中指定和指導項目學習每年不得少於10學分,自修項目學習可累計獲取學分。學分授予細則見附件三。

第十五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內容、形式、學時學分數、考核結果、日期、舉辦單位等。《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由執業藥師本人保存。

第十六條 具有執業藥師資格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指定和指導項目的學習並經考核合格後,由舉辦單位在登記證書上登記蓋章確認。自修項目學分確認與登記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是執業藥師註冊的必備證件。註冊機構以《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為依據,考查執業藥師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


五、附  則


第十八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項目的舉辦單位是指執業藥師培訓中心和承擔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指導項目的單位。

第十九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項目的舉辦單位收取學習費用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收費標準須經當地物價主管部門核準並公布於眾,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條 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所需經費從執業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報銷。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執業藥師培訓中心管理細則


第一條 執業藥師培訓中心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承擔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考前培訓和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條 從事藥學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能授予大專以上學歷的教育實體可申請執業藥師培訓中心。

第三條 申請執業藥師培訓中心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對獨立、穩定的教學組織和管理機構。具備滿足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教學要求的教學場地、設備和器具,能提供良好的食宿等後勤保障。

(二)配備一定數量的具有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管理人員;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適應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承擔藥事管理與法規及職業道德課程的主講教師須經執業藥師考試管理中心培訓取得講授資格。

(三)能獨立編制和申報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項目,制定實施計劃,並按計劃組織教學。每年執行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項目不少於兩個。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文件化管理程序,主要包括:

1、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項目立項、申請、批復等文件檔案;

2、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與教學人員的選用標準、評價方法和評價結果;

3、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項目應有完整記錄,包括招生通知、主講教師基本情況、教學計劃、教學資料、學員名冊、考核記錄、教學辦班總結等。

第四條 執業藥師培訓中心的申請審批程序為:

(一)申請單位按規定填寫申請表(見附表一),經所在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初審同意後,在每年3月底前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委直屬單位申請執業藥師培訓中心,可直接將申請表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內容包括組織機構、師資情況、教學設施、繼續教育文件化管理程序和以往教學情況等,必要時將組織進行現場評審。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于6月底前批准並公佈。

第五條 對執業藥師培訓中心的監督管理:

(一)執業藥師培訓中心應接受所在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管理與指導。

(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對執業藥師培訓中心進行評估和檢查。

第六條 經評估與檢查,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查處並予以公佈。

(一)未完成執業藥師指定項目培訓任務;

(二)達不到繼續教育項目質量要求;

(三)所申請繼續教育項目未經批准,擅自辦班,不聽勸阻;

(四)利用執業藥師培訓中心名義,亂辦班,亂收費,亂招生;

(五)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後果嚴重。

第七條 本管理細則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表:執業藥師培訓中心申請表(略)


附件二: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項目管理細則


第一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項目以相關法律法規、藥事管理及職業道德,藥學及相關專業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為主要學習內容。立項時應根據執業藥師的不同執業範圍和崗位,切實注意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

第二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指定項目由執業藥師考試管理中心負責立項、公佈,並組織各地執業藥師培訓中心統一實施。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指導項目由各地執業藥師培訓中心或有條件辦班單位立項,經批准後由立項舉辦單位實施。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自修項目由執業藥師根據工作需要自行選定實施。

第三條 擬舉辦執業藥師繼續教育一類指導項目的單位,須填寫《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項目申請表》(見附表二)一式三份,先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初審後,再報執業藥師考試管理中心審批。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及有關部委直屬單位擬舉辦一類指導項目可直接報執業藥師考試管理中心審批。

第四條 擬舉辦執業藥師繼續教育二類指導項目的單位,須填寫《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項目申請表》(由省市參照附表二制定)一式三份,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並將批准後的項目申請表報執業藥師考試管理中心備案。

第五條 執業藥師考試管理中心每年于3月底和9月底前分兩次接受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項目的申請,組織有關專家論證審定後,于每年6月和12月公佈批准實施的項目,同時對未批准的申請項目以書面形式回復。

第六條 經批准公佈的項目應明確列出項目編號、名稱、舉辦單位、項目負責人、培訓方式、核準學分、擬舉辦日期、舉辦地點及擬辦班次數等,供各地執業藥師選擇參加。

第七條 項目編號為8位數字,左起第一位為項目類別(1為一類項目,2為二類項目)、第二三位為年度(公元紀年後二位)、第四五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代碼(GB/T2260—1999)、後三位為流水號。

第八條 經批准的繼續教育項目,自公佈之日起一年內辦班有效,超過一年未辦班的,項目自動失效。若需再辦,則應重新申報審批。

第九條 執業藥師培訓中心於每年12月底前將繼續教育項目執行情況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執業藥師考試管理中心。其他舉辦單位於每年12月底前將繼續教育項目執行情況報該項目批准單位。

第十條 執業藥師考試管理中心及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按各自職責,對批准實施的繼續教育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凡發現不按照批准項目的各項內容要求開展培訓的,有權對舉辦單位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表: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項目申請表(略)


附件三: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分授予細則


第一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分係指經以下學習活動獲取核準確認的學分:

(一)參加繼續教育指定或指導項目學習;

(二)一個月以上脫産專業學習、專業學位課程學習;

(三)參加學術會議、專題報告會、出國考察、發表論文、出版著作等;

(四)獲得科研成果獎勵或國家專利等;

(五)單位組織的業務學習;

(六)經執業藥師考試管理中心認可的其他形式教育活動。

第二條 學分授予的程序為:

(一)取得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學分,由舉辦單位在本人《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上登記蓋章確認。

(二)第一條第二款至第六款學分根據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管理辦法確認與登記。申請第一條第二款學分的人員,須提交當年學習考核成績證明;申請第一條第三款學分的人員,須提交論文等原件及相關證明;申請第一條第四款學分的人員,須提交成果或專利證書複印件及單位關於本人參與工作的證明。申請第一條第五款學分的人員,須提交所在單位組織學習的證明。申請第一條第六款學分的人員,須提交執業藥師考試管理中心的證明。

第三條 執業藥師指定和指導項目以短期培訓為主,學分核定主要根據培訓內容與學時,學分計算方法一般為參加者按每3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者按每1小時授予1學分。第一條第二款學分計算方法一般為參加者按每8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者按每1小時授予1學分。其他學分計算參考附表一。

附表:參與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著作或獲各類成果獎或國家專利等學分授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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