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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陜西省撤銷商洛地區

設立地級商洛市的批復


國函〔2001〕94號  

陜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商洛地區行政公署實行市管縣體制的請示》(陜政字〔2000〕71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撤銷商洛地區和縣級商州市,設立地級商洛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商州區。

二、商洛市設立商州區,以原縣級商州市的行政區域為商州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南大街。

三、商洛市轄原商洛地區的洛南縣、丹鳳縣、商南縣、山陽縣、鎮安縣、柞水縣和新設立的商州區。

商洛市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

國 務 院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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