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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鑽石進出口

管理和稅收政策調整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1〕45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建議調整國家鑽石交易稅收政策的請示》(滬府〔2000〕66號)收悉。經有關部門研究並報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問題函覆如下:

一、同意目前將全國一般貿易項下鑽石進出口集中到上海鑽石交易所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加工貿易項下鑽石進出口仍按現行政策辦理,如轉為內銷,須到上海鑽石交易所進行交易或備案。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外經貿部、上海市政府制定。

二、同意對鑽石(含鑽石毛坯和未鑲嵌成品鑽)進口免徵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照徵。

三、同意將鑽石消費稅的納稅環節由現在的生産環節、進口環節後移至零售環節,並對未鑲嵌的成品鑽和鑽石飾品的消費稅減按5%稅率徵收。

四、同意將鑽石加工環節的出口退稅率由13%改為實行零稅率。

五、對直接進入上海鑽石交易所的進口鑽石在進口環節不徵收增值稅,交易所的鑽石出口不退稅;在上海鑽石交易所內交易的鑽石不徵收增值稅;國內鑽石進入交易所可享受出口退稅;對從上海鑽石交易所進入國內的鑽石照章徵收增值稅。

六、你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管理,完善鑽石進出口、交易和監管的管理辦法,嚴防鑽石走私,確保鑽石加工和貿易的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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