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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

開展審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1〕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適應我國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並將高新技術運用於審計工作之中,更有效地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審計機關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運用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信息系統(以下簡稱計算機信息系統)。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電子數據和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等資料。審計機關在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審計時,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電子數據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二、被審計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當具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數據接口;已投入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沒有設置符合標準的數據接口的,被審計單位應將審計機關要求的數據轉換成能夠讀取的格式輸出。

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標準的,可以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換。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改正或者更換的,應當通報批評並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理。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開發、故意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關於紙質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經濟活動資料保存期限的規定,保存計算機信息系統處理的電子數據,在規定期限內不得覆蓋、刪除或者銷毀。

四、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電子數據真實性産生疑問時,可以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測試。測試計算機信息系統時,審計人員應當提出測試方案,監督被審計單位操作人員按照方案的要求進行測試。

審計機關應積極穩妥地探索網絡遠程審計。

五、審計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審計準則,在審計過程中,不得對被審計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損害,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用於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審計人員洩露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由審計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對審計機關的工作給予支持和配合。審計機關要加強業務和技術培訓,培養熟悉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的專業人員,保障審計工作順利進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