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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令


第 4 


《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0年10月27日科學技術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朱麗蘭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暫行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國家科技計劃的設立

第三章 各類國家科技計劃管理辦法的制定程序

第四章 國家科技計劃管理的責任機制

第五章 國家科技計劃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明確設立國家科技計劃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強化國家科技計劃管理的責任機制,建立國家科技計劃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國家科技計劃是指:根據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和戰略安排的,以中央財政支持或以宏觀政策調控、引導,由政府行政部門組織和實施的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活動及相關的其它科學技術活動。國家科技計劃是國家解決社會和經濟發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問題、實現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 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制定、實施和管理國家科技計劃必須依法進行;

(二)國家科技計劃設立和項目選擇必須保證國家目標的實現;

(三)簡化管理程序,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規律研究,提高國家科技計劃管理的效率;

(四)建立國家科技計劃的管理公開制度,促進公眾對國家科技計劃管理的了解和參與,提高管理決策的公開性和公正性。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

(一)涉及國家科技計劃體系中以中央財政投入為主的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科技攻關計劃、基礎研究計劃、研究開發能力條件建設計劃、科技産業化環境建設計劃等;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而新設立的國家科技計劃。


第二章 國家科技計劃的設立


第五條 科技部根據國家科技發展戰略、科技發展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家安全等對科技的現實需求,適時向國務院提出需由中央財政新增經費支持而設立的國家科技計劃的建議。

第六條 科技部應當在組織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科技界、經濟界權威專家對國家科技計劃建議討論和諮詢後,起草設立國家科技計劃的建議報告草案。

國家科技計劃的建議報告草案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擬設立的國家科技計劃目標、任務和重點必須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部署和安排相協調,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科技政策的要求;

(二)應對國家科技計劃的宗旨、目標、任務、範圍、內容、管理和運行等明確地予以界定,並説明該計劃同現有的其他國家科技計劃的關係;

(三)應提供該計劃的資金預算,包括所需要的資金規模和資金來源,並説明該計劃的實施期限(週期);

(四)應提供該計劃相關領域的技術發展趨勢分析和有關背景資料。

第七條 科技部應將建議報告草案提交由科技、經濟和管理專家參加的、獨立於行政管理部門的高層諮詢委員會諮詢,經高層諮詢委員會對建議報告草案諮詢審議並通過後,由科技部按程序報送國務院批准。

高層諮詢委員會的專家由科技部聘任。

第八條 國家科技計劃在計劃週期內應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其宗旨、目標任務的重大調整及撤銷或更名,應經科技部審議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九條 利用現有中央財政經費而新設立的國家科技計劃由科技部部務會討論通過後即可實施。

第十條 本規定第四條(一)所列的現有各類國家科技計劃的調整和變化不適用於本章規定。


第三章 各類國家科技計劃管理辦法的制定程序


第十一條 各類國家科技計劃啟動實施前,應當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並可根據管理的需要,制定有關實施細則。各類國家科技計劃的管理辦法在計劃實施期內可以通過制定有關補充規定的方式予以修訂。

第十二條 各類國家科技計劃的管理辦法由科技部專項計劃部門組織起草。起草單位應將草案及其説明、各方面對草案的不同意見和其他有關資料報送科技部綜合計劃部門。

第十三條 科技部綜合計劃部門負責對各類國家科技計劃的管理辦法草案進行審查,起草審查報告,並按科技部規定的有關程序辦理。

審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草案的審查結果和對草案主要問題的説明;

(二)徵求意見的範圍及有關方面對草案的不同意見;

(三)對不同意見的處理建議和對草案的修改意見。

第十四條 各類國家科技計劃管理辦法由科技部部長簽發,在指定報刊上刊登予以公佈。

第十五條 各類國家科技計劃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和補充規定應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程序執行。

第十六條 根據科技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針對計劃管理工作的實際需求,各類國家科技計劃管理辦法可以就下列事項做出具體規定:

(一)計劃的目標、宗旨、性質、範圍、週期等;

(二)計劃的組織管理。主要涉及管理模式、組織結構、責任主體及其相應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三)計劃實施的基本程序和相應的管理要求;

(四)計劃經費管理的有關事項,主要包括經費渠道、預算編制和經費下達的程序以及經費使用、監督和檢查;

(五)計劃的有效期。


第四章 國家科技計劃管理的責任機制


第十七條 國家科技計劃管理和實施的責任主體分為以下三類:

(一)主管國家科技計劃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二)經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授權或委託,行使部分計劃管理權並負責項目組織實施管理的機構;

(三)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承擔者。

第十八條 科技部在國家科技計劃管理中的主要職能是:

(一)確定計劃項目並優選項目承擔者;

(二)確定計劃項目經費額度,並根據合同或任務書確定的額度和時限下達經費;

(三)對項目的計劃進度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對於不能恰當履行合同義務的項目承擔者,應通報批評,並視具體情況中止或取消合同;

(四)制定特定條件下的快速決策程序或緊急處置程序,處理國務院交辦的緊急任務或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科技計劃管理的需要,科技部可選擇符合一定條件的部門、機構行使部分計劃管理職能,通過簽定合同、協議等方式建立正式的授權或委託關係,並明確相應的職責和權限。

被授權或委託負責項目組織實施管理的機構必須做到:

(一)只能在被授權或委託的範圍內行使職權,不得越權管理;

(二)接受科技部的監督和檢查;

(三)在行使國家科技計劃管理職權的同時,不得利用被授權或委託的管理職能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條 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承擔者具有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嚴格履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或任務書,遵守國家科技計劃管理的有關規定,完成項目計劃任務。對於違約或違反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根據有關規定接受處罰;

(二)按要求向國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各種報告,接受科技部及其授權或委託機構的監督和評估;

(三)客觀、及時向有關上級部門反映國家科技計劃管理中的各類問題。


第五章 國家科技計劃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應在嚴格執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科技保密法規的基礎上,建立管理公開制度。國家科技計劃管理公開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公告、共享、查詢三個方面。

(一)公告:科技部應通過一定的程序向公眾告知國家科技計劃的有關信息。在管理公開制度中,除了涉及國家機密和計劃制定時確定的保密內容外,應對公告的信息內容、方式、範圍、信息更新時間及爭議期的設定等事項做出具體規定;

(二)共享:科技部應建立計劃的數據庫和檔案系統,並按一定的標準制定關於數據和檔案的保存、使用和共享的規定,包括數據和檔案的基本框架、內容、保存的方式和年限、共享的條件、申請使用的要求等;

(三)查詢: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涉及的項目承擔者有權通過相應的程序,查詢有關信息。專項計劃管理部門應根據國家科技計劃的特點,制定信息查詢的內容、申請查詢的程序及回復查詢要求的時限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國家科技計劃必須建立報告制度,明確規定報告的內容、要求和報告期。國家科技計劃管理的基本報告類型如下:

(一)進度報告: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承擔者、被授權或委託負責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有責任定期按要求向科技部專項、綜合計劃部門報告計劃項目執行情況;

(二)統計調查報告: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承擔者需如實填報由科技部制發的統計調查表;

(三)調整報告: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承擔者要求調整合同目標、變更項目主持人及延期驗收等,需及時向科技部專項計劃部門報告;科技部專項計劃部門應對其調整要求明確簽署意見;

(四)重要事件報告:如果計劃項目取得重大進展、突破,或發生可能影響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難以協調的問題,項目承擔者及被授權或委託負責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有責任向科技部專項計劃部門及時報告;

(五)財務報告:項目承擔者有責任定期向科技部專項、綜合計劃部門報告經費到位及使用情況,按要求提交項目年度財務決算;

(六)驗收報告:項目承擔者有責任向科技部專項、綜合計劃部門或受委託組織驗收活動的機構提交所要求的各類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國家科技計劃管理實行回避制度,具體回避內容如下:

(一)國家科技計劃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項、經費分配、項目驗收、爭議處理等環節,對於涉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人員以及授權或委託機構自身利益的事項,當事者有責任主動提出聲明,並實行回避;

(二)選擇諮詢專家的回避。以下人員不宜選擇為諮詢專家:與諮詢對象有利益關係的人、諮詢對象因正當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請希望回避的人;

(三)選擇仲介機構的回避。委託仲介機構進行招標投標、評估等任務時,若仲介機構與國家科技計劃管理和實施有關責任主體之間存在某種形式的經濟利益關係,應實行回避。

第二十四條 科技部可根據計劃管理的需要建立內部監督和外部評估制度,明確規定執行監督與評估的時間、程序、方式以及各方面的責任,並在項目合同及任務書中具體約定。除特殊情況,任何人不得在監督與評估制度的規定之外隨意執行監督、評估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發佈之前已制定的各類國家科技計劃管理辦法如與本規定不相符的,應當按本規定重新制定或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