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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處方藥廣告審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藥管市〔200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國自2000年1月1日起已正式實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這是我國藥品監督管理模式的一項重大改革。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的廣告宣傳是藥品分類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按照實施藥品分類管理“積極穩妥、分步實施、注重實效、不斷完善”的方針,根據目前我國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的總體步驟和非處方藥遴選工作的進展情況,為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用藥安全有效,現公佈第一批停止在大眾媒介發佈廣告的處方藥,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明確的必須憑醫生處方才能在社會藥店銷售、購買和使用的粉針劑類、大輸液類和已經正式發文明確的其他品種以及抗生素類的處方藥,自2001年2月1日起停止受理和審查在大眾媒介發佈廣告的申請。上述品種廣告只能在醫藥專業媒介發佈。(醫藥專業媒介名單另行公佈)

二、上述品種已經取得藥品廣告審查機關核發的廣告批准文號,有效期內在大眾媒介發佈廣告的,在本期合同期限內(以合同文本簽署的日期為準)可繼續發佈,但最終時限不得超過2001年4月1日。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是藥品廣告審查的法定機關,應依法認真履行職能,嚴格廣告審查標準和程序,做到守土有責。非法律授權部門不得進行藥品廣告內容的審查和簽發藥品廣告批准文號。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要嚴格按本通知要求的時限,做好對處方藥廣告審查工作的政策調整,加強對藥品廣告審查工作的管理,及時檢查轄區媒介處方藥廣告發佈情況,發現違法發佈藥品廣告的,要及時移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五、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違法藥品廣告的監督查處,對未經廣告審查機關批准或擅自更改批准內容發佈藥品廣告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處理。

六、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轄區內各有關單位。

藥品監管局          

工 商 局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