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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上海市和

江蘇省人民政府聯合勘定的行政區域

界線協議書(第二號)的批復


國函〔2001〕144號  

上海市、江蘇省人民政府:

你們《關於報批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江蘇省人民政府聯合勘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第二號)的請示》(蘇政發〔2001〕102號)及附件收悉。同意《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江蘇省人民政府聯合勘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第二號)》。請你們認真遵守協議書的各項規定,共同維護兩省(直轄市)邊界地區的穩定,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發展。

國 務 院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