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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貫徹落實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

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的通知


國發〔2000〕39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經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認真貫徹實施《決定》,對促進中央預算管理體制改革,加強依法理財、從嚴治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採取有效措施,認真貫徹落實。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思想認識,嚴格依法行政

《決定》的發佈,對於貫徹依法治國方針,規範預算行為,進一步改進和規範預算管理工作,更好地發揮中央預算在發展國民經濟、促進社會進步、改善人民生活和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義。各部門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全面貫徹《決定》精神,進一步加強中央預算管理,依法理財,從嚴治財,開創中央預算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改進預算編制工作,加強預算資金管理

《決定》在中央預算的編制、審查和批准、執行、調整、決算以及監督等方面,將《憲法》和《預算法》中有關預算審查監督的規定具體化,對改進和加強中央預算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財政部要嚴格按照《決定》精神,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加強和改善中央預算管理工作。各部門要嚴格按照《預算法》和《決定》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做好各項工作。

(一)各部門要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中央預算的編制工作,積極創造條件提前編制和細化預算;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編制中央預算的指示和財政部的具體規定,統一由財務機構編制包含本部門所有財務收支的預算草案,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財政部審核匯總。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科技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具有預算分配權的部門,要按照財政部統一規定的時間表,及時審核和落實各部門預算指標,在年初預算中確需預留的待分配支出,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比例。各部門要根據法律和政策規定,認真分析本部門上一年度實際收支情況和下一年度收支變動因素,按照類別逐項測算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實事求是地編制本部門預算草案;財政部在審核匯總各部門預算草案的基礎上編制中央預算草案,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國務院。中央預算草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財政部和各部門要及時批復下達。

(二)各部門財務收支要嚴格按照財政部和上級預算主管部門批復的預算執行;預算執行中不得隨意調劑使用不同預算科目的資金,因特殊情況確需調劑使用的,應于每年第三季度,由有關部門統一提出調劑使用方案,報財政部審核同意後執行。中央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預算資金如有調減,有關部門要列明調減的原因、項目、數額,經財政部報國務院審核,確需調減的,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三)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加強和改進預算外資金管理,逐步將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對暫時不能納入預算的,要根據收入情況和支出需要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對預算外資金要加強財政專戶管理,全面落實“收支兩條線”的規定。

(四)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部門決算的審計。審計署要認真履行憲法賦予審計機關的職責,按照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嚴格依照審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部門決算進行審計,促進各部門嚴格執行《預算法》,規範預算行為,加強預算管理。同時,要積極探索新的審計形式,不斷提高審計質量。

三、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中央預算的審查和監督

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決定》的要求,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中央預算的審查和監督,積極協助、配合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簡稱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簡稱預算工作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一)在各部門預算草案和中央預算草案編制過程中,由財政部統一向財政經濟委員會和預算工作委員會通報預算編制的有關情況。中央預算草案編制完成後,在報送國務院批准之前,財政部應當及時向財政經濟委員會和預算工作委員會通報編制情況。中央預算草案經國務院審定後,財政部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中央預算草案提交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二)在中央預算執行過程中,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決定》的要求,及時向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提交有關情況和資料。其中,落實全國人大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對部門批復的預算,預算收支執行情況,政府債務、社會保障基金等重點資金和預算外資金收支執行情況,由財政部負責提交;直接要求有關部門提供的,由有關部門與財政部核實後負責提交;各部門對所屬單位批復的預算,由各部門按照財政經濟委員會和預算工作委員會的要求負責提交;有關經濟、財政、金融、審計、稅務、海關等綜合性統計報告、規章制度及有關資料,由有關部門負責提交。

(三)對預算工作委員會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專項同意,要求有關部門提供的預算情況、相關信息資料和説明,有關部門在接到預算工作委員會的通知後,應當及時報告國務院並通報財政部,在與財政部進行核實後,及時予以提供。對預算工作委員會經委員長會議專項批准,對各部門、各預算單位預算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的調查,有關部門應當積極予以協助和配合,並及時通報財政部。

國 務 院          

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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