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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廈門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


國函〔2000〕113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審批廈門市城市總體規劃(修訂)的請示》(閩政〔1997〕文275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廈門市城市總體規劃(1995年至201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二、廈門市是我國經濟特區,東南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港口及風景旅遊城市。廈門市的城市建設與發展要遵循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産業和第三産業,不斷完善城市功能,把廈門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文明、佈局合理、環境優美的現代城市。

三、同意《總體規劃》確定的560平方公里的城市規劃區範圍。在城市規劃區內,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城市發展要堅持集中緊湊的原則,規劃佈局要以廈門本島為中心,在本島以西的大陸沿海建設不同功能的組團。嚴格限制城市建設用地向本島東部發展,切實保護生態和水源保護區(含農業保護區)。

合理分佈市域人口和生産力,積極向島外拓展,逐步形成層次分明、規模適度、功能合理的市域城鎮體系,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四、嚴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到2005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30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130平方公里以內;到201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56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154平方公里以內。

五、加強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要加快建設廈門樞紐港,完善九龍江口港口體系、廈門國際機場以及鐵路、公路等區域性基礎設施。加強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建立以公共交通為主的高效客運交通系統。合理調配九龍江水資源,提高廈門、漳州地區的水源保障能力。高度重視軍事設施的保護和人防工程的建設,按照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平時使用與戰時使用相結合的原則,統一規劃地面、地下設施。要加強大型防災骨幹工程、城市重點工程防災設施以及防災信息系統的建設,形成較完善的包括防洪、防潮、防風、抗震、消防、人防等在內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六、切實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要切實保障海洋、土地及空間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使全市各類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得到基本控制。重點加強對近海水體和坂頭水庫等水體的保護,防止水源和海灣水體的污染。重視自然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切實保護好白鷺、白海豚等珍稀瀕危物種。

七、重視城市設計,保護城市特色。城市建設要充分利用山水相間、陸島相望的自然條件,突出以水為中心的熱帶海濱城市的景觀特色。大力植樹造林,實現山體普遍綠化。特別要加強鼓浪嶼——萬石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工作。

八、嚴格實施《總體規劃》。《總體規劃》是廈門市城市建設、發展和管理的依據,城市規劃區內一切建設活動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抓緊編制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深化有關專業規劃。進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法規,強化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包括開發區在內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市級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駐廈門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服從城市規劃管理,支持廈門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齊心協力,把廈門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廈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省和建設部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國 務 院          

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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