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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部等部門

關於清理整頓道路客貨運輸

秩序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0〕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交通部、建設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公安部《關於清理整頓道路客貨運輸秩序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年十二月二日    



關於清理整頓道路客貨運輸秩序的意見

交通部 建設部 財政部 國家計委 公安部

(二○○○年十月八日)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道路客貨運輸發展十分迅速,1999年完成的客、貨運量在各種運輸方式中所佔比重分別為91.3%和77.2%,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行業,在綜合運輸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日益突出,對促進經濟發展,方便人民生活,解決城鄉人口就業,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當前道路客貨運輸也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一是收費項目繁多,有的地方對客貨運線路和出租車經營權隨意有償出讓,使企業和從業人員不堪重負;二是營運車輛增長過快,車輛實載率嚴重下降,造成運力、能源的大量浪費和不正當競爭,同時非法營運屢禁不止,運輸秩序較亂,嚴重損害了合法經營者的權益;三是一些經營者經營行為不規範,存在粗暴待客和亂收費、亂要價等現象,運輸服務質量不盡人意;四是車輛超載嚴重,道路交通事故較多,一些路段車匪路霸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道路客貨運輸的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損害了行業的整體形象。因此,必須對道路客貨運輸秩序進行治理整頓。

一、清理整頓的主要任務和基本目標

清理整頓道路客貨運輸秩序的主要任務是:根據改革、發展、穩定相結合和減輕企業負擔的原則,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針對當前道路客貨運輸存在的突出問題,清理對車輛和道路客貨運輸企業的各類收費項目,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減輕經營者的負擔;整頓營運秩序,加強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打擊非法營運和車匪路霸,為經營者創造公開、公平、規範有序的競爭環境;以規範道路客貨運輸的經營和服務行為為重點,確保運輸安全,提高運輸服務質量和水平,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

清理整頓道路客貨運輸秩序的基本目標是:通過清理整頓,力爭用半年到一年的時間,使道路客貨運輸秩序基本好轉,經營環境有較大改善,政府對市場監管能力明顯增強,行業整體形象明顯改善,服務質量明顯提高,促進道路客貨運輸行業的健康發展。

城市出租汽車等公共客運交通秩序的清理整頓工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交通部等部門關於清理整頓城市出租汽車等公共客運交通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94號)的規定實施。

二、清理整頓的主要內容及措施

(一)清理收費項目,減輕經營者負擔。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物價部門要會同交通、建設、公安等部門,對涉及道路客貨運輸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部、國家計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財政、物價部門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外,其他涉及道路客貨運輸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一律取消。對符合國家規定的涉及道路客貨運輸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不得擅自擴大徵收範圍和提高徵收標準;對國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未落實的,要予以嚴肅查處。在清理整頓期間,一律不得出臺涉及道路客貨運輸的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今後確需開徵涉及道路客貨運輸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報經財政部、國家計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要分別徵得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確需開徵涉及道路客貨運輸的政府性基金項目,一律報財政部批准;重要的項目,由財政部報國務院批准。

(二)打擊非法營運,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省級人民政府要組織交通、建設、公安、工商等部門,強化對道路客貨運輸市場的監督和管理,開展打擊非法營運的專項治理行動,整頓道路客貨運輸秩序。對未按規定領取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營運證件和超越核定範圍經營的非法營運行為,必須予以取締,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地方各級交通部門要切實搞好運力調控,防止車輛運力的盲目增長,確保營運車輛合理的實載率,減少車輛相向空駛,制止惡性競爭。地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道路客貨運輸企業開業審查和年度審驗,整頓期間,對經營業主進行一次全面審驗。

(三)規範客貨運輸的經營行為,提高道路客貨運輸服務質量。

運輸經營行為治理的重點是對那些無證無牌經營和宰客、甩客等行為進行嚴肅查處,儘快解決直接關係到旅客和廣大用戶切身利益的問題。對旅客、貨主反映強烈的運輸服務質量問題,要切實採取措施予以解決,力爭在清理整頓後,運輸服務質量有明顯改觀,投訴率有較大降低。

道路運輸特別是旅客運輸事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和社會穩定,運輸經營業主和車輛駕駛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運輸安全。要加大管理力度,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站場載客、載貨,加強搬運裝卸業管理,嚴把超載源頭關,預防並減少重大、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對長途客運,特別是高速公路客運必須嚴把企業經營資格等審核關。技術狀況達不到規定等級的車輛,不得從事營業性運輸。對嚴重超載、直接威脅運輸安全的車輛,一經檢查發現,必須終止其運行,強制卸載,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要加強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的培訓,確保運輸生産安全,切實提高運輸服務質量和水平。

地方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經營業主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堅決查處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巧立名目亂收費等違法行為。對已通過正常運價補償的服務項目和應無償為旅客、貨主及其他消費者提供的服務項目,不得另行收費或降低服務標準。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物價部門做好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四)加快法制建設,建立統一、科學、高效的道路運輸管理體系。

要加快道路客貨運輸的法制建設步伐,儘快形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道路運輸法規體系,抓緊制訂有關道路客貨運輸市場準入、經營者經營行為、行政執法的規定,將道路客貨運輸的發展與管理納入法治軌道。同時要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努力提高道路客貨運輸全體從業人員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道路客貨運輸的監管力度。要加強運輸行政執法隊伍自身建設,實行辦事、審批公開,確保公正、公平地履行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能;根據“精簡、精幹、高效”的原則,完善道路運政管理體系,優化人員結構。

(五)停止道路客貨運輸經營權有償出讓,減輕經營業主的負擔。

已實行客運線路、貨運配載專線經營權有償使用的,要立即停止執行。禁止客運線路、貨運配載專線經營權的私自轉讓,對私自轉讓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處理,並收回其經營權。擅自實行經營權有償出讓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貫徹實施道路運輸産業政策,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和行業的技術進步。

道路運輸企業要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步伐,完善經營機制,加強科學管理,挖掘內部潛力,提高經濟效益。儘快改變企業技術裝備落後、科技含量低的狀況,加快車輛更新和車型結構調整步伐,加快淘汰老舊車輛,降低耗油成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範道路運輸企業的承包、租賃經營形式和經濟關係,做到責權一致、風險共擔、收費合理,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

完善道路客貨運輸網絡,加快道路運輸場站建設。道路運輸場站有很強的公益性,在城市規劃、徵地拆遷、投資補助等方面享受國家有關政策,並堅持政府投入與企業自籌相結合的發展路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將道路運輸基礎設施(公路主樞紐)的規劃、建設納入城鄉建設的總體規劃。

(七)整頓道路交通秩序,打擊車匪路霸,確保運輸安全。

公安部門要在交通、建設等部門的積極配合下,集中力量整頓道路交通秩序,對車輛超載運行等妨害行駛安全的行為要從嚴查處;要加大對汽車客運站周圍及運輸幹線的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的整頓力度。當前特別要加大對車匪路霸的打擊力度,確保運輸安全。

三、清理整頓工作要求

(一)組織領導。交通部負責全國清理整頓道路客貨運輸秩序的工作,並加強對地方清理整頓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建設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公安部等有關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配合交通部切實做好清理整頓工作。地方清理整頓道路客貨運輸秩序的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清理整頓實施方案,並認真組織實施。

(二)時間安排。2000年底前,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基本完成清理整頓的主要工作。2001年一季度全面完成清理整頓的各項任務。

(三)檢查驗收。清理整頓工作結束後,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對所屬市(地)、縣進行檢查驗收,並將檢查驗收情況報交通部;交通部要會同建設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公安部等部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清理整頓工作進行抽查,並將全國道路客貨運輸秩序清理整頓情況匯總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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