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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關於支持文化事業發展

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

國發〔2000〕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四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先後出臺了一系列文化經濟政策,對改革宣傳文化管理體制和完善宣傳文化機構內部經營機制,促進精神文化産品生産和宣傳文化設施建設,改善宣傳文化機構的物質條件,發揮了積極作用,推動了宣傳文化事業健康發展。

為認真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中關於“繼續實行支持文化事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增加對重要新聞媒體和公益文化事業的投入”的精神,深化宣傳文化管理體制改革,推動宣傳文化事業發展,在“九五”結束後,要繼續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國發〔1996〕37號)及相關文件並加大財稅支持力度,對現行的各項文化經濟政策加以調整和完善。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繼續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

(一)各種營業性的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和高爾夫球、檯球、保齡球等娛樂場所,按營業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報紙、刊物等廣告媒介單位以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按經營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在徵收娛樂業、廣告業的營業稅時一併徵收。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後全額上繳中央金庫。地方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繳入省級金庫。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分別由中央和省級建立專項資金,用於文化事業建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管理和使用,繼續按照財政部、中宣部《關於頒發<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文字〔1997〕243號)執行。

二、對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稅繼續實行先徵後退的辦法。違規出版物和多次出現違規出版物的出版社不得享受此項政策。

(一)中國共産黨和各民主黨派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

(二)各級人民政府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

(三)各級人大、政協、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

(四)新華通訊社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

(五)軍事部門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

(六)大中小學的學生課本和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刊物。

(七)科技圖書和科技期刊。

三、全國縣(含縣級市)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銷售出版物的增值稅,繼續實行先徵後退的辦法。

四、繼續實施下列發展電影事業的五項經濟政策。

(一)對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電影製片廠銷售的電影拷貝收入,免徵增值稅;對電影發行單位向放映單位收取的發行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從電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電影行業的宏觀調控。

(三)從電視廣告純收入中提取3%建立“電影精品專項資金”,用於支持電影精品攝製。

(四)從進口影片收入中提取部分資金用於電影製片、譯製。

(五)特別重點影片的創作生産,可個案報批財政補貼。

五、繼續增加對宣傳文化事業的財政投入。

(一)中央和省級財政繼續按宣傳文化企業上年上繳所得稅的實際入庫數列支出預算,建立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中央和省級財政要繼續在預算中安排部分專項經費,納入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

(二)適當增加“萬里邊境文化長廊”補助經費。在民族事業費和邊境建設費中安排一定數量扶持邊遠地區、民族地區發展文化事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也應逐步增加對邊遠地區、民族地區文化事業的投入。

六、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制度。為促進宣傳文化事業發展、增強調控能力、保證重點需要、規範資金管理,中央和省級要建立健全有關專項資金制度。

專項資金的來源為財政預算資金和按國家有關規定批准的收費等預算外資金。財政部門要做好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徵收預算外資金。要進一步完善“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優秀劇(節)目創作演出專項資金”、“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電影精品專項資金”和“出版發展專項資金”等專項資金制度。

專項資金是財政資金,要按照有關財政法規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強管理,保證專項專用並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監督檢查。

七、繼續鼓勵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納入公益性捐贈範圍,經稅務機關審核後,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一)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二)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三)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四)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産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八、抓好落實,加強管理。各級財稅部門要認真落實各項文化經濟政策。宣傳文化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文化經濟政策的宏觀調控作用。宣傳文化機構要深化內部改革,轉換經營機制,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資金管理,接受的捐贈資金要專門用於發展宣傳文化事業,不得擠佔、挪用甚至私分,也不得以捐贈為由搞亂攤派、亂集資等活動。對出現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國 務 院           

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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