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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0 年 第 4


《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于2000年7月17日經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 長  黃鎮東       

二○○○年九月十二日   



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運工程施工市場的管理,規範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水運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本辦法所稱水運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標工程、通航建築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築物工程、安裝工程和支持系統及其輔助和附屬工程等。

水運工程施工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200萬元人民幣,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程序包括招標、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投標、開標、評標及合同簽訂等。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 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具有相應經營範圍的營業執照,並具有與水運工程規模相應資質等級證書和資信證明的潛在投標人,均可參加投標。

第六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業監督執法,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大中型、限額以上的水運工程項目和國家投資以及其他重要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交通部負責。

小型、限額以下的水運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長江航務管理局受交通部委託負責其管轄範圍內的小型、限額以下的水運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第七條 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約束,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八條 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實行報審、報備制度。建設項目招標方案、招標文件、資格審查結果需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評標報告需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備。


第二章 招  標


第九條 招標人是按照規定提出施工招標項目、進行施工招標的法人(建設單位,以下同)或者其他組織。具備下列條件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與招標項目相應的工程、經濟管理和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二)具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備。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人是否具備自行招標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准許其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不符合條件的,應要求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辦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一條 水運工程實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審定的施工圖設計,或者具有經過批准的初步設計和工程概算;

(二)徵地拆遷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實,能保證分年度連續施工的需要;

(三)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驗的報建手續;

(四)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第十二條 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方式:

(一)公開招標。招標人通過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它媒介發佈招標公告進行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招標人可選擇三個以上具有與招標項目相應資質和資信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實行邀請招標的,應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所邀請的潛在投標人名單應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備。

第十三條 水運工程施工招標可實行全部工程招標、單項工程或專業工程招標,但主體工程不得肢解。招標內容應在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中説明。

第十四條 水運工程施工招標工作由招標人組織,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招標方式;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將招標文件報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發佈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五)接收投標人的投標申請書和資格審查申請文件;

(六)對提出申請或應邀參加投標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七)將資格審查結果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八)通知申請投標人資格審查結果,向合格的投標人出售或發放招標文件;

(九)組織投標人勘察現場,召開標前會進行答疑;

(十)接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十一)開標,審查投標文件的符合性;

(十二)評標,提出評標報告,確定中標人;

(十三)將評標報告、評標結果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備;

(十四)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五)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 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

(二)招標依據;

(三)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地點、工程類別、規模、招標範圍、施工工期和資金來源等;

(四)招標方式、時間、地點及報送投標申請書和資格審查申請文件的起止時間;

(五)對投標人資質和資信的要求;

(六)對投標申請書和資格審查申請文件內容的要求;

(七)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投標須知:項目名稱、地點、工期和工程規模,遞交投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和正、副本的份數,開標的時間、地點,通知評標結果的時間,投標保函或投標保證金額度、提交方式、返還的時間和方式等;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時間,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二)合同主要條款:工程範圍、承包方式、承包金額約定、付款和結算辦法,工期要求,設計修改,質量要求,安全要求,工程監理,試車和驗收,獎勵和賠償等;

(三)技術規格書:分部分項工程量,設備的名稱、規格和數量,所用的標準、規範和技術要求,必要的圖紙和設計説明書等;

(四)評標原則、標準和方法。

第十七條 如需對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標人最遲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若需要編制標底,標底由招標人負責組織編制。標底在開標前應嚴格保密。

第十九條 標底應參照國家現行定額和市場參考價格計算,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調整概算之內。


第三章 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


第二十條 水運工程施工招標實行資格審查制度。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由招標人組織進行。招標人只向資格審查合格者發出招標文件。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可以單獨投標,也可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施工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均須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文件。

聯合體成員間須簽訂協議,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並將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併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二十二條 資格審查申請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格審查申請書;

(二)投標人的營業執照、所有制性質;

(三)投標人的資質等級證書和資信證明、固定資産凈值、專業技術人員構成,施工設備等;

(四)投標人的經營管理狀況,近三年完成主要施工項目的情況,施工質量情況,同類工程實績,近三年資産負債表、損益表,施工項目獲獎情況及有關證明,社會信譽等;

(五)正在承擔的施工項目,擬承擔本項目的人員、技術負責人和設備情況;

(六)如有分包,必須提供分包單位的有關證明資料,但項目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七)其他。

第二十三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資格審查申請文件為無效:

(一)未按期送達資格審查申請文件;

(二)資格審查申請文件未蓋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無簽字(或印鑒);

(四)未按規定要求填寫;

(五)填報的內容失實。


第四章 投  標


第二十四條 資格審查合格並接到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如果招標文件有要求的,應按要求參加標前會和察看現場,並按要求將投標文件遞交招標人。

第二十五條 投標文件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和要求編制。

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一)綜合説明書;

(二)對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響應;

(三)工程總報價及分部分項工程報價,主要材料數量;

(四)施工工期;

(五)施工方案:施工進度安排,施工平面佈置,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使用的主要船機設備,技術組織措施,安全、質量保證措施,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六)質量等級。

第二十六條 投標文件及任何説明函件須經投標人蓋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印鑒),並按招標文件的規定密封。

第二十七條 投標文件送達後,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文件應使用與投標文件相同的簽署和密封方式送達,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函件,包括投標文件,如未按招標文件規定密封或在投標截止時間後送達招標人,招標人將不予接受。

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進行招標。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可以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在報送投標文件的同時,提交建議方案,供招標人選用。

第三十條 如果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函或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按要求提交投標保函或投標保證金,其額度一般為一萬元至十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 開標、評標


第三十一條 開標的時間,由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規模和內容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開標至發出中標通知書為評標階段,一切評標活動均應保密。

第三十二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三條 開標由招標人組織並主持。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應到會。

第三十四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噹噹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作為廢標:

(一)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未參加開標會;

(二)投標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三)投標文件未蓋本單位公章;

(四)投標文件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印鑒);

(五)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

(六)投標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標保函(或投標保證金);

(七)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又未書面聲明哪一份有效;

(八)投標人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個施工項目有兩個或多個報價;

(九)投標人以不正當手段從事投標活動。

第三十六條 開標後,招標人和投標人不得通過補充説明和有關資料改變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實質內容。

第三十七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七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交通部或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備,並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第三十八條 評標原則:報價合理、方案可行、技術先進、工期合理、工程質量和安全措施可行以及社會信譽良好等。

第三十九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説明,投標人應作出書面澄清或者説明。澄清或者説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原則、標準和方法,就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和投標人的信譽等對投標文件逐一進行綜合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5%以上或低於標底15%以下,評標時可不予評審。評標可採用綜合評標法或合理最低投標價法,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應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招標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按規定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 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水運工程的施工評標工作,一般應在開標後三十日內完成。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應在確定中標人後十日內,將評標結果和評標報告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備;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評標結果和評標報告十日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應在發出中標通知書三十日內,一次性返還所有未中標人的投標保函或投標保證金。


第六章 合同簽訂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簽訂書面合同。

簽訂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等。

第四十九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其額度一般為合同總價的1%~3%。履約保證金可以銀行保函方式支付。

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招標人應返還中標人的投標保函或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七章 罰  則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的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第五十三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五十四條 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九○年三月七日發佈的《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