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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上海市撤銷

南匯縣設立南匯區的批復


國函〔2001〕3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撤銷南匯縣設立南匯區的請示》(滬府〔2000〕37號)收悉。同意撤銷南匯縣,設立南匯區,以原南匯縣的行政區域為南匯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惠南鎮。

南匯區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市自行解決。

國 務 院         

二○○一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