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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浙江省

調整紹興市部分行政區劃及紹興縣

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復


國函〔2001〕5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紹興縣人民政府駐地由紹興市區遷至柯橋鎮的請示》(浙政發〔2000〕115號)和《關於調整紹興市部分行政區劃的請示》(浙政發〔2000〕273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將紹興縣的鬥門鎮(不含新馬山村、新合作村、新皇甫村、新孫端村、新豆姜村和新鬥門村)、東浦鎮、鑒湖鎮、皋埠鎮和馬山鎮劃歸紹興市越城區管轄。

二、紹興縣人民政府駐地由紹興市越城區遷至柯橋鎮。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所需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國 務 院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