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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


民發〔2000〕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財政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為切實保障優撫對象的生活,經研究決定,從2000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傷殘人員(含革命傷殘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傷殘撫恤(保健)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定期撫恤金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現就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鄉革命傷殘人員的傷殘撫恤金,在1999年標準的基礎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6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二等每人每年提高360元,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50元。在職革命傷殘人員的傷殘保健金,在1999年標準的基礎上,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8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60元。(新標準見附件一)

二、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和病故軍人家屬的定期撫恤金,在1999年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新標準見附件二)

三、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在1999年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分別提高50元、40元、20元。(新標準見附件三)

四、這次提高標準後,革命傷殘人員、烈屬、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的撫恤補助標準仍達不到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區,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補足。對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其撫恤或補助金,按標準最高的一種發給。國家或地方另有規定且標準高於本規定的,應予保留。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補助款發到優撫對象手中。

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所需新增經費,由中央財政核撥專款另行下達。

附件:一、革命傷殘人員撫恤(保健)金標準表

二、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三、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民 政 部          

財 政 部          

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