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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延長

國家碘鹽基金徵收期限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0174號   


中國鹽業總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物價局(計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儘快消除我國碘缺乏病,確保有關食鹽加碘項目建設和改造的順利進行,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延長國家碘鹽基金徵收期限。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碘鹽基金徵收期限延長3年,即從2001121日起延長到2004120日止。

二、國家碘鹽基金徵收標準、徵收範圍、繳庫方式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按照財政部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三、為規範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減輕社會負擔,國家碘鹽基金自2004121日起停止徵收。國家碘鹽基金停止徵收後,有關食鹽加碘項目建設和改造所需資金,由鹽業企業從其他正常資金渠道解決。

財 政 部                     

國家計委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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