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産》、
《企業會計準則——存貨》的通知
財會〔2001〕57號
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管理企業集團(公司):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規範企業固定資産及存貨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我部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産》和《企業會計準則——存貨》。現予印發,于2002年1月1日起暫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先行施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附件:一、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産
二、企業會計準則——存貨
財 政 部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一:
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産
引 言
1.本準則規範固定資産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2.本準則不涉及下列內容:
(1)企業合併中取得的固定資産的初始計量;
(2)經濟林木和産役畜等與農業活動有關的生物資産。
定 義
3.本準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1)固定資産,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徵的有形資産:
①為生産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②使用年限超過一年;
③單位價值較高。
(2)使用壽命,指固定資産預期使用的期限。有些固定資産的使用壽命也可以用該資産所能生産的産品或提供的服務的數量來表示。
(3)折舊,指在固定資産的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的系統分攤。其中,應計折舊額,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産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後的餘額,如果已對固定資産計提減值準備,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産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確 認
4.固定資産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才能加以確認:
(1)該固定資産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固定資産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5.企業在對固定資産進行確認時,應當按照固定資産定義和確認條件,考慮企業的具體情形加以判斷。
企業的環保設備和安全設備等資産,雖然不能直接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卻有助於企業從相關資産獲得經濟利益,也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産,但這類資産與相關資産的賬面價值之和不能超過這兩類資産可收回金額總額。
6.固定資産的各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從而適用不同的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單獨確認為固定資産。
初始計量
7.固定資産應當按其成本入賬。
8.外購的固定資産的成本包括買價、增值稅、進口關稅等相關稅費,以及為使固定資産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該資産的其他支出,如場地整理費、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如果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産,按各項固定資産公允價值的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産的入賬價值。
9.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産,按建造該項資産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作為入賬價值。
10.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産,其入賬價值按《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的規定確定。
11.非貨幣性交易中取得的固定資産,其入賬價值按《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的規定確定。
12.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産,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13.債務重組中取得的固定資産,其入賬價值按《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的規定確定。
14.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産,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當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以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①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産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産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當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②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産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産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如接受捐贈的係舊的固定資産,按依據上述方法確定的新固定資産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産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餘額,作為入賬價值。
15.盤盈的固定資産,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産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産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産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餘額,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産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項固定資産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16.應當計入固定資産成本的借款費用,按《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
折 舊
17.除以下情況外,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産計提折舊: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産;
(2)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産入賬的土地。
18.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産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産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除本準則第22條所列情況外,固定資産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調整。
19.企業在確定固定資産的使用壽命時,主要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該資産的預計生産能力或實物産量;
(2)該資産的有形損耗,如設備使用中發生磨損、房屋建築物受到自然侵蝕等;
(3)該資産的無形損耗,如因新技術的出現而使現有的資産技術水平相對陳舊、市場需求變化使産品過時等;
(4)有關資産使用的法律或者類似的限制。
20.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産所含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選擇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除本準則第23條所列情況外,折舊方法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調整。
21.固定資産應當按月計提折舊,並根據用途分別計入相關資産的成本或當期費用。
企業在實際計提固定資産折舊時,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産,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産,當月仍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22.企業應當定期對固定資産的使用壽命進行復核。如果固定資産使用壽命的預期數與原先的估計數有重大差異,則應當相應調整固定資産折舊年限。
23.企業應當定期對固定資産的折舊方法進行復核。如果固定資産包含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則應當相應改變固定資産折舊方法。
後續支出
24.與固定資産有關的後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延長了固定資産的使用壽命,或者使産品質量實質性提高,或者使産品成本實質性降低,則應當計入固定資産賬面價值,其增計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産的可收回金額。
25.根據本準則第24條規定應計入固定資産賬面價值以外的後續支出,應當確認為費用。
減 值
26.固定資産的減值是指,固定資産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
本準則所稱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産的銷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産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其中,銷售凈價是指,資産的銷售價格減去處置資産所發生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
27.企業應當於期末對固定資産進行檢查,如發現存在下列情況,應當計算固定資産的可收回金額,以確定資産是否已經發生減值:
(1)固定資産市價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於因時間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並且預計在近期內不可能恢復;
(2)企業所處經營環境,如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或者産品營銷市場在當期發生或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並對企業産生負面影響;
(3)同期市場利率等大幅度提高,進而很可能影響企業計算固定資産可收回金額的折現率,並導致固定資産可收回金額大幅度降低;
(4)固定資産陳舊過時或發生實體損壞等;
(5)固定資産預計使用方式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如企業計劃終止或重組該資産所屬的經營業務、提前處置資産等情形,從而對企業産生負面影響;
(6)其他有可能表明資産已發生減值的情況。
28.如果固定資産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企業應當按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固定資産減值準備,並計入當期損益。
29.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産,應當按照該固定資産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産價值又得以恢復,應當按照固定資産價值恢復後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因固定資産減值準備而調整固定資産折舊額時,對此前已計提的累計折舊不作調整。
30.如果有跡象表明以前期間據以計提固定資産減值的各種因素發生變化,使得固定資産的可收回金額大於其賬面價值,則以前期間已計提的減值損失應當轉回,但轉回的金額不應超過原已計提的固定資産減值準備。
處 置
31.企業發生固定資産出售、轉讓、報廢或毀損時,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32.售後租回固定資産,按《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披 露
33.企業應當披露下列與固定資産有關的信息:
(1)固定資産的標準、分類、計價方法和折舊方法;
(2)各類固定資産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率;
(3)固定資産增減變動情況,包括期初和期末各類固定資産賬面總金額及累計折舊總額,以及各類擴建、處置及其他調節項目的金額;
(4)當期確認的固定資産減值損失及當期轉回的固定資産減值損失;
(5)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數額及增減變動情況;
(6)對固定資産所有權的限制及其金額;
(7)已承諾將為購買固定資産支付的金額;
(8)暫時閒置的固定資産賬面價值;
(9)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産賬面價值;
(10)已退廢和準備處置的固定資産賬面價值。
銜接辦法
34.對於本準則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固定資産,除減值準備的提取應當追溯調整外,其餘不作追溯調整。
附 則
35.本準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企業會計準則——存貨
引 言
1.本準則規範存貨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2.本準則不涉及:
(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
(2)農業企業收穫的農産品和採掘企業開採的礦産品;
(3)牲畜等與農業活動有關的生物資産;
(4)企業合併中取得的存貨的初始計量。
定 義
3.本準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l)存貨,指企業在正常生産經營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産成品或商品,或者為了出售仍然處在生産過程中的在産品,或者將在生産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2)可變現凈值,指在正常生産經營過程中,以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金後的金額。
(3)製造費用,指企業為生産産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
確 認
4.存貨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才能加以確認:
(1)該存貨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初始計量
5.存貨應當以其成本入賬。存貨成本包括採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採購成本
6.存貨的採購成本一般包括採購價格、進口關稅和其他稅金、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直接歸屬於存貨採購的費用。
商品流通企業存貨的採購成本包括採購價格、進口關稅和其他稅金等。
加工成本
7.存貨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製造費用。
8.企業應當根據製造費用的性質,合理選擇分配方法。可選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按生産工人工資、按生産工人工時、按機器工時、按耗用原材料的數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動力、生産工人工資及福利費之和)、按産成品産量等。
9.在同一生産過程中,如果同時生産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産品,如聯産品、主産品和副産品,並且每種産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區分,則這些加工成本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種産品之間進行分配。聯産品的加工成本可選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售價法、實物數量法等。在分配主産品和副産品的加工成本時,通常先確定副産品的加工成本,將其差額確定為主産品的加工成本。
其他成本
10.其他成本是指除採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如為特定客戶設計産品所發生的設計費用等。
11.下列費用不應當包括在存貨成本中,而應當在其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製造費用;
(2)倉儲費用(不包括在生産過程中為達到下一個生産階段所必需的倉儲費用);
(3)商品流通企業在採購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
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貨的成本
12.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的規定確定。
13.投資者投入的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確定。
14.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的規定確定。
15.接受捐贈的存貨的成本,應當分別以下情況確定: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應當參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
16.盤盈的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確定。
發出存貨成本的確定
17.企業應當根據各類存貨的實際情況,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可以採用的方法有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和後進先出法等。對於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以及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製造的存貨,一般應當採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期末計量
18.存貨在會計期末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
19.企業在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時,應當以取得的可靠證據為基礎,並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産負債表日後事項的影響等因素。
20.用於生産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産的産成品的可變現凈值高於成本,則該材料仍然應當按成本計量;如果材料價格的下降表明産成品的可變現凈值低於成本,則該材料應當按可變現凈值計量。
21.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通常應當以合同價格作為其可變現凈值的計量基礎;如果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多於銷售合同訂購數量,超出部分的存貨可變現凈值應當以一般銷售價格為計量基礎。用於出售的材料等,應當以市場價格作為其可變現凈值的計量基礎。
22.存貨跌價準備應當按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在某些情況下,比如,與具有類似目的或最終用途並在同一地區生産和銷售的産品系列相關,且難以將其與該産品系列的其他項目區別開來進行估價的存貨,可以合併計提;對於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也可以按存貨類別計提。
23.企業每期都應當重新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如果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則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並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應當減少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
存貨成本的結轉
24.已售存貨的賬面價值應當在確認其相關收入的當期確認為費用。
25.將存貨減記至可變現凈值而形成的減記金額,應當在減記的當期確認為費用。
26.企業應當採用系統合理的方法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進行攤銷,計入成本費用。可選用的方法有一次轉銷法、五五攤銷法等。
27.盤虧或毀損的存貨所造成的損失,應當在發生的當期計入損益。
披 露
28.企業應當披露下列與存貨有關的信息:
(1)材料、在産品、産成品等類存貨的當期期初和期末賬面價值及總額;
(2)當期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和當期轉回的存貨跌價準備;
(3)存貨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的攤銷方法;
(4)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方法;
(5)確定存貨可變現凈值的依據;
(6)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所採用的方法;
(7)用於債務擔保的存貨的賬面價值;
(8)採用後進先出法確定的發出存貨的成本與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確定的發出存貨的成本的差異;
(9)當期確認為費用的存貨成本,如主營業務成本等。
銜接辦法
29.對於本準則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存貨,除跌價準備的提取應當追溯調整外,其餘不作追溯調整。
附 則
30.本準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