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 9 號


《産品免於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11月2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施行。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00年3月14日發佈的《産品免於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局 長  李長江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産品免於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企業提高産品質量,提高産品質量監督檢查的有效性,扶優扶強,避免重復檢查,規範産品免於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産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産品實行免予政府部門實施的質量監督檢查(以下簡稱免檢)制度。免檢産品在一定時期內免於各級政府部門的質量監督抽查。

進出口産品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免檢産品的審定及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管理全國産品免檢工作,並定期公佈開展免檢産品類別目錄。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産品免檢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 産品免檢工作堅持科學、公正、公開,企業自願申請,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六條 為維護免檢産品的聲譽,確保免檢産品質量的穩定,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加強對免檢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免檢條件及審定程序


第七條 免檢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國家質檢總局每年一季度公佈本年度實施免檢産品的類別目錄、申請的基本條件和受理免檢申請的開始、截止日期及工作日程安排。

獲得中國名牌、原産地域保護的産品優先列入年度免檢産品類別目錄。

第八條 免檢産品及其生産企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業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産品質量長期穩定,並且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二)産品市場佔有率、企業經濟效益在本行業內排名前列;

(三)産品標準達到或者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

(四)産品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連續三次以上(含三次)監督檢查均為合格;

(五)産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國家産業政策。

第九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以提出産品免檢申請,填寫産品免檢申請表,如實提供有效證明材料,報送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受理企業申請,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簽署審查意見,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第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在徵求社會有關方面意見後,對免檢産品予以審定,向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頒發免檢證書,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獲得免檢證書的企業在免檢有效期內可以自願在免檢産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規定的免檢標誌。使用的免檢標誌應當註明獲准免檢的時間及有效期限。免檢的有效期為三年。免檢到期後産品需要繼續免檢的,企業應當重新申請。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免檢産品生産企業應當加強質量管理,保證産品質量。

第十四條 免檢産品生産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每年向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家質檢總局報告一次免檢産品的質量狀況。

第十五條 免檢産品生産條件或者企業組織結構發生重大變化,以及産品標準修訂時,企業應當在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家質檢總局報告。

第十六條 免檢産品在有效期內發生質量事故的,視情節責令生産企業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檢標誌、收回免檢證書、予以公告,並依法追究企業的産品質量責任。

第十七條 用戶、消費者有權對免檢産品進行社會監督。用戶、消費者可針對免檢産品的質量問題向生産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訴、舉報。生産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情況,指定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不得以非免檢産品冒充免檢産品,不得偽造免檢證書或者免檢標誌,不得轉讓免檢證書或者免檢標誌,不得擅自擴大免檢證書或者免檢標誌的使用範圍;違反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在免檢有效期內使用免檢標誌的産品進行質量監督檢查的,對其進行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已收取檢驗費的,責令退回檢驗費;情節嚴重的,可對直接責任者或者該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企業在申請産品免檢時未如實提供證明材料的,退回免檢申請,並在兩年內不準其再申報免檢;免檢産品公告後發現企業提供的證明材料失實的,撤銷其免檢證書並在兩年內不準其再次申報免檢。

第二十一條 從事産品免檢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免檢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製作;免檢標誌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式樣。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00年3月14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佈的《産品免於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