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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 10 號


《採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11月2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施行。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3年12月13日發佈的《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局 長  李長江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採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減少技術性貿易壁壘和適應國際貿易的需要,提高我國産品質量和技術水平,促進採用國際標準工作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參照世界貿易組織和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採用國際標準是指將國際標準的內容,經過分析研究和試驗驗證,等同或修改轉化為我國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下同),並按我國標準審批發佈程序審批發佈。

第三條 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制定的標準,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確認並公佈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


第二章 採用國際標準的原則


第四條 採用國際標準,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國際慣例,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條 制定(包括修訂,下同)我國標準應當以相應國際標準(包括即將制定完成的國際標準)為基礎。

對於國際標準中通用的基礎性標準、試驗方法標準應當優先採用。

採用國際標準中的安全標準、衛生標準、環保標準制定我國標準,應當以保障國家安全、防止欺騙、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為正當目標;除非這些國際標準由於基本氣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術問題等原因而對我國無效或者不適用。

第六條 採用國際標準時,應當盡可能等同採用國際標準。由於基本氣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術問題等原因對國際標準進行修改時,應當將與國際標準的差異控制在合理的、必要的並且是最小的範圍之內。

第七條 我國的一個標準應當盡可能採用一個國際標準。當我國一個標準必須採用幾個國際標準時,應當説明該標準與所採用的國際標準的對應關係。

第八條 用國際標準制定我國標準,應當盡可能與相應國際標準的制定同步,並可以採用標準制定的快速程序。

第九條 用國際標準,應當同我國的技術引進、企業的技術改造、新産品開發、老産品改進相結合。

第十條 用國際標準的我國標準的制定、審批、編號、發佈、出版、組織實施和監督,同我國其他標準一樣,按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企業為了提高産品質量和技術水平,提高産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對於貿易需要的産品標準,如果沒有相應的國際標準或者國際標準不適用時,可以採用國外先進標準。


第三章 採用國際標準程度

和編寫方法


第十二條 我國標準採用國際標準的程度,分為等同採用和修改採用。

等同採用,指與國際標準在技術內容和文本結構上相同,或者與國際標準在技術內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編輯性修改。

修改採用,指與國際標準之間存在技術性差異,並清楚地標明這些差異以及解釋其産生的原因,允許包含編輯性修改。修改採用不包括只保留國際標準中少量或者不重要的條款的情況。修改採用時,我國標準與國際標準在文本結構上應當對應,只有在不影響與國際標準的內容和文本結構進行比較的情況下才允許改變文本結構。

第十三條 我國標準採用國際標準的程度代號為:

IDT:等同採用(identical);

MOD:修改採用(modified)。

根據國際標準制定的我國標準應當在封面標明和前言中敘述該國際標準的編號、名稱和採用程度;在標準中引用採用國際標準的我國標準,應當在“規範性引用文件”一章中標明對應的國際標準編號和採用程度,標準名稱不一致的,應當給出國際標準名稱。

我國標準採用國際標準程度的具體標注方法應遵守《標準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採用國際標準的規則》(GB/T20000.2)。

第十四條 在採用國際標準的我國標準中,應當説明或者標明技術性差異和編輯性修改,具體説明或者標注方法應遵守《標準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採用國際標準的規則》(GB/T20000.2)。

第十五條 採用國際標準的我國標準的編號表示方法如下:

(一)等同採用國際標準的我國標準採用雙編號的表示方法,

示例:GB×××××××××/ISO×××××:××××

(二)修改採用國際標準的我國標準,只使用我國標準編號。

在採用國際標準時,應當按《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1.1)的規定起草和編寫我國標準。在等同採用ISO/IEC以外的其他組織的國際標準時,我國標準的文本結構應當與被採用的國際標準一致。

第十六條 採用國際標準的我國標準,在編制説明中,應當詳細地説明採用該標準的目的、意義,標準的水平,我國標準同被採用標準的主要差異及其原因等。

第十七條 我國標準與國際標準的對應關係除等同、修改外,還包括非等效。非等效不屬於採用國際標準,只表明我國標準與相應國際標準有對應關係。

非等效指與相應國際標準在技術內容和文本結構上不同,它們之間的差異沒有被清楚地標明。非等效還包括在我國標準中只保留了少量或者不重要的國際標準條款的情況。

非等效(notequivalent)代號為NEQ。


第四章 促進採用國際標準的措施


第十八條 對於採用國際標準的重點産品,需要進行技術改造的,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按國家技術改造的有關規定,優先納入各級技術改造計劃。

在技術引進中,要優先引進有利於使産品質量和性能達到國際標準的技術設備及有關的技術文件。

第十九條 對於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在採購原材料、配套設備、備品備件時,應當優先採購採用國際標準的産品。

第二十條 各級標準化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為企業採用國際標準提供標準資料和諮詢服務。各級科技和標準情報部門應當積極蒐集、提供國際標準化的信息及有關資料,並開展諮詢服務,為企業提供最新的標準信息。

第二十一條 對採用國際標準的産品,按照《採用國際標準産品標誌管理辦法》的規定實行標誌制度。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發佈的《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

國際標準化組織確認並公佈的其他國際組織


國際計量局(BIPM)

國際人造纖維標準化局(BISFN)

食品法典委員會(CAC)

時空系統諮詢委員會(CCSDS)

國際建築研究實驗與文獻委員會(CIB)

國際照明委會員(CIE)

國際內燃機會議(CIMAC)

國際牙科聯合會(FDI)

國際信息與文獻聯合會(FID)

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

國際民航組織(ICAO)

國際穀類加工食品科學技術協會(ICC)

國際排灌研究委員會(ICID)

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ICRP)

國際輻射單位和測試委員會(ICRU)

國際制酪業聯合會(IDF)

萬圍網工程特別工作組(IEIF)

國際圖書館協會與學會聯合會(IFIA)

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合會(IFOAM)

國際煤氣工業聯合會(IGU)

國際製冷學會(IIR)

國際勞工組織(ILO)

國際海底組織(IMO)

國際種子檢驗協會(ISTA)

國際電信聯盟(ITU)

國際理論與應用化學聯合會(IUPAC)

國際毛紡組織(IWTO)

國際動物流行病學局(OIE)

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

國際葡萄與葡萄酒局(OIV)

材料與結構研究實驗所國際聯合會(RILEM)

貿易從息交流流促進委員會(TraFIX)

國際鐵路聯盟(UIC)

經營、交易和運輸程序和實施促進中心(UN/CEFACT)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

國際海關組織(WHO)

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

世界氣象組織(W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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