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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組建青藏鐵路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函〔2002〕66號   


鐵道部、國家經貿委:

你們《關於組建青藏鐵路公司有關問題的請示》(鐵政法〔2002〕32號)收悉。現就組建青藏鐵路公司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青藏鐵路公司組建方案》和《青藏鐵路公司章程》。

二、青藏鐵路公司組建後,由鐵道部對其管理和監督。

青藏鐵路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由鐵道部任命或者聘任。

三、青藏鐵路公司註冊資本為37億元人民幣,包括2001年度投入的國家預算內專項國債資金10億元和鐵路建設基金2億元,及2002年度已投入的國家預算內專項國債資金20億元、鐵路建設基金5億元。今後,根據國家對青藏鐵路投資規模的增加,可將國家投入的國家預算內專項國債及鐵路建設基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該公司註冊資本,具體由鐵道部報財政部核定。

四、青藏鐵路公司在建設、運營期間均享受已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計委《印發國家計委關於審批新建青藏鐵路格爾木至拉薩段可行性研究和開工報告的請示的通知》(計基礎〔2001〕1121號)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及國家今後在實施西部大開發過程中出臺的有關優惠政策。有關地方政府可結合實際情況在政策上體現優惠,予以支持。

修建青藏鐵路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對加快西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促進西藏自治區同全國其他地區的經濟文化交流,增強民族團結具有重要意義。青藏鐵路公司要加強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進度和質量,搞好環境保護,全面完成建設任務,並做好鐵路建成後的運營、管理和服務工作。

國 務 院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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