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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

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函〔2002〕67號  


民航總局、國家經貿委:

你們《關於報請批准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章程的請示》(民航總局〔2002〕97號)收悉。現就組建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章程》。

二、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是以東方航空集團公司為主體,兼併中國西北航空公司,聯合雲南航空公司組建的國有大型航空運輸企業,成員包括10個全資企業和20個控股企業。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組建後,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改組和規範,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三、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主要經營公共航空運輸、通用航空業務及與航空運輸相關産品的生産和銷售(含免稅品);航空器材及設備的製造和維修、航空客貨及地面代理、飛機租賃、航空培訓與諮詢等業務以及國家批准經營的其他業務。集團公司暫按人民幣49.2億元作為註冊資本,不進行資産評估和審計驗資;實有國有資本數額,待公司成立後由財政部會同民航總局另行核定。

四、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由中央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辦發〔1998〕27號)、《中共中央關於成立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發〔1999〕18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民航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6號)文件精神,集團公司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由中央管理;資産管理及有關的財務關係由財政部負責;其他關係依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的有關配套文件的通知》(中辦發〔1999〕8號)精神辦理。集團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按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國務院向集團公司派出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對其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民航總局對其實施行業管理。

五、同意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進行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國家控股公司的試點。集團公司對所屬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以下簡稱有關企業)的有關國有資産和國有股權行使出資人權利,對有關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産和國有股權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並相應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在國家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下,集團公司依法自主進行各項經營活動。

六、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在保證有關企業合法權益和自身發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關規定,集中部分國有資産收益,用於國有資本的再投入和結構調整。集團公司要進一步規範與有關企業的關係,充分調動有關企業的積極性,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七、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的資産與財務關係在財政部單列。集團公司為完成國家任務所需的資源、物資和生産經營條件,凡屬國家統一配置範圍內的,均在國家相應計劃中單列,並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實施。集團公司組建後,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對集團公司有關企業實行的優惠政策繼續保持不變。

八、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要根據國家産業政策,制定發展戰略,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推動技術創新,增強市場競爭能力。要深化企業改革,轉變經營機制和經濟增長方式,強化內部管理,加快結構調整,提高投資收益和經濟效益。同時,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建立精幹高效、職責明確的內部管理機構,並對有關企業進行改組和規範。

九、組建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涉及兼併中國西北航空公司有關事宜,按照已經國務院批准的方案和規定的程序辦理。

十、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組建後,保留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對原中國西北航空公司和雲南航空公司進行主輔業分離:將航空運輸主業及關聯資産規範進入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統一使用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的標識,完成集團公司運輸主業的一體化;輔業另行重組,由集團公司統一管理。

組建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是深化國有航空運輸企業改革、完善航空運輸行業管理體制的重要舉措。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給予積極支持。民航體制改革工作小組、東方航空集團公司、中國西北航空公司、雲南航空公司要切實負起責任,在保障飛行安全、企業穩定的前提下,做好組建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的各項工作,確保民航體制改革順利、平穩實施。

《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章程》由你們根據本批復精神,作必要修改後印發。

國 務 院         

二○○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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