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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

《〈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

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的決

(2002年8月29日通過)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批准于2000525經聯合國大會通過、同年96我國政府簽署的《〈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同時聲明:

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意見,本議定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適用需經香港特別行政區先行立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本議定書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