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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361 號


現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朱基        

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

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的管制,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是指本條例附件《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清單》(以下簡稱《管制清單》)所列的導彈及相關設備、材料、技術的貿易性出口以及對外贈送、展覽、科技合作、援助、服務和以其他方式進行的技術轉移。

第三條 國家對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實行嚴格管制,防止《管制清單》所列的可被用於運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導彈及其他運載系統的擴散。

第四條 國家對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實行許可證件管理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出口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

第五條 出口《管制清單》第一部分所列的物項和技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出口《管制清單》第二部分所列的物項和技術(以下簡稱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但是,出口用於軍事目的的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六條 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的接受方應當保證,未經中國政府允許,不將中國供應的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用於申明的最終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將中國供應的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向申明的最終用戶以外的第三方轉讓。

第七條 從事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的經營者,須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登記。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規定。

第八條 出口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以下簡稱出口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

()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合同或者協議的副本;

()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的技術説明;

()最終用戶證明和最終用途證明;

()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保證文書;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出口申請表。

出口申請表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條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表和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進行審查,並在4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 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的,不受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時限的限制。

第十二條 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經審查許可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並書面通知海關。

第十三條 出口許可證件持有人改變原申請的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的,應當交回原出口許可證件,並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重新申請、領取出口許可證件。

第十四條 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時,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並接受海關監管。

第十五條 接受方違反其依照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作出的保證,或者出現《管制清單》所列的可被用於運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導彈及其他運載系統擴散的危險時,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對已經頒發的出口許可證件予以中止或者撤銷,並書面通知海關。

第十六條 出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出口的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將被接受方直接用於《管制清單》所列的可被用於運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導彈及其他運載系統的發展計劃的,即使該物項和技術未列入《管制清單》,也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臨時決定對《管制清單》以外的特定物項和技術的出口依照本條例實施管制。

第十八條 未經許可擅自出口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的,或者擅自超出許可的範圍出口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的,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非法經營罪、洩露國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區別不同情況,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或者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並可以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第十九條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並可以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第二十條 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收繳其出口許可證件,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等值以下的罰款,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經登記擅自經營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依法取締其非法活動,並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實施管制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受賄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管制清單》進行調整,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清單


一、前言

()本清單第一部分是導彈和其他運載系統(包括彈道導彈、巡航導彈、火箭和無人駕駛飛行器)及其專用物項和技術,第二部分是與第一部分第一項相關的物項和技術。

()含有第一部分中所列物項的系統應被視為第一部分的物項;但如所含物項與系統不可分或不可複製,且系統為民用用途設計,則該系統應被視為第二部分的物項。

()本清單所列任何項目均包括與之直接相關的技術。

二、定義

本清單應用以下定義:

()“技術”是指“研製”、“生産”或“使用”本清單所列物項所需要,並可以“技術資料”或“技術援助”的形式傳授的專門知識。但“技術”不包括“公開領域技術”或“基礎科學研究”中的技術。

1.“公開領域技術”是指沒有傳播限制而可以自由獲得的技術(包括僅受版權限制的技術)

2.“基礎科學研究”是指主要為獲得貫穿在現象和觀察到的事實中的基本原理性知識,而不是為了達到特定的實用目的或目標所進行的實驗或理論工作。

()“研製”是指生産以前的所有階段,如:

1.設計

2.設計研究

3.設計分析

4.方案研究

5.樣機的裝配和試驗

6.試生産方案

7.設計資料

8.把設計資料轉化為産品的工藝過程

9.結構設計

10.總體設計

11.繪製設計圖紙

()“生産”是指所有的生産階段,如:

1.生産設計

2.製造

3.總成

4.裝配

5.檢驗

6.試驗

7.質量保證

()“使用”是指:

1.操作

2.安裝(包括現場安裝)

3.維護

4.修理

5.大修

6.翻修

()“技術資料”是指下列形式:

1.規劃

2.計劃

3.圖表

4.數學模型

5.計算公式

6.工程設計與技術規範

7.書寫或記錄在磁盤、磁帶、只讀或可讀寫存儲器等存儲介質上的手冊和説明書

()“技術援助”是指:

1.技術指導

2.派遣熟練工人

3.培訓

4.傳授知識

5.諮詢服務

()“生産設施”是指在研製生産的一個或幾個階段中組成整套裝置的設備,以及為此專門設計的軟體。

()“生産設備”是指工具、樣板、夾具、芯模、塑模、衝模、定位裝置、校準裝置、試驗設備以及其他機械和部件。這些設備只限于那些為“研製”或“生産”的一個或幾個階段而專門設計的設備。

第一部分

一、能把500千克以上有效載荷投擲到300千米以上的完整彈道導彈、運載火箭、探空火箭、巡航導彈和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以及為其專門設計的生産設施

二、能用於第一項中各系統的如下各項:

()彈道導彈的各級

()火箭的各級

()導彈再入飛行器

()用於上述第()項的陶瓷材料防熱套及其部件

()用於上述第()項的燒蝕材料防熱套及其部件

()用於上述第()項的、用熱容高的輕質材料製造的熱沉裝置及其部件

()為上述第()項專門設計的電子設備

()推力大於或等於90千牛頓的可貯存推進劑液體火箭發動機

()總衝大於或等於1100千牛頓·秒的固體火箭發動機

()能使射程為300千米的彈道導彈的精度達到10千米或以下圓公算偏差的制導裝置

(十一)推力矢量控制系統

(十二)彈頭保險、解保、引信和起爆裝置

(十三)為上述第()至第(十二)項專門設計的生産設施與設備

三、運載火箭的級間機構及為其專門設計的生産設備

四、火箭發動機的殼體及為其專門設計的生産設備

五、專門設計或改進用於第一部分第一項中各系統的液壓、機械、光電或機電控制系統

六、專門設計或改進用於第一部分第一項中各系統的姿態控制設備

七、為了優化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在整個飛行過程中的空氣動力特性而使機身、推進系統和升力控制面一體化的設計技術

八、為了優化導彈或火箭彈道而使制導、控制和推進數據一體化成為一個飛行管理系統的設計技術

九、能用於第一項中各系統的無源電子干擾設備

十、為第一項的裝卸、控制、待發射和發射而設計或改進的儀器和裝置

十一、為第一項的運輸、裝卸、控制、待發射和發射而設計或改進的車輛

十二、靜態或工作狀態精度為1毫伽或更好、達到穩態記錄時間至多為2分鐘的機載或艦載重力儀、重力梯度儀及為其專門設計的部件

十三、精密跟蹤系統

()安裝在火箭系統或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上的採用轉發器的跟蹤系統,它連同地面或空中的參考基準或導航衛星系統可提供飛行中位置和速度的實時測量數據

()用來事後處理記錄數據,從而能夠確定飛行器在整個飛行軌跡中的位置的軟體

十四、降低雷達波反射特性的結構件

十五、用來降低雷達波反射特性的結構材料

十六、用來降低雷達波反射特性的塗料

十七、專門設計用來降低光學反射或輻射的塗料

十八、用於上述第十四至第十七項的生産設備、技術及專門設計的軟體

十九、降低雷達反射率、紫外/紅外線信號與聲學信號的技術及專門設計的軟體

第二部分

一、再入飛行器組件、部件和相關技術

()陶瓷防熱部件的設計與製造技術

()燒蝕防熱部件的設計與製造技術

()熱沉裝置及其部件的設計與製造技術

()保護免受電磁脈衝、X射線、衝擊波和熱輻射綜合效應損害的裝置

1.抗輻射加固的微型電路和探測器

2.用來承受不小于418焦耳/平方厘米的熱衝擊和超壓不小于50千帕的衝擊波綜合效應的加固結構

()抗輻射加固的設計技術

()加固結構的設計技術

二、推進系統組件、部件及相關技術

()小型和燃燒效率高的輕型渦輪噴氣發動機

()小型和燃燒效率高的輕型渦輪風扇發動機

()小型和燃燒效率高的輕型渦輪組合式發動機

()衝壓噴氣發動機

()超燃衝壓噴氣發動機

()脈衝噴氣發動機

()組合循環發動機

()上述第()至第()項的燃燒調節裝置

()經設計或改進能在202000赫茲之間和加速度大於10個標準重力加速度(均方根值)的振動環境中工作的液體和懸浮推進劑控制系統及為此專門設計的部件

1.絕壓等於或大於7000千帕時流量等於或大於24/分和作動器響應時間小于100微秒的伺服閥

2.用於液體推進劑的、轉速等於或大於8000/分,並且出口壓力等於或大於7000千帕的泵

()為上述第()至第()項專門設計的生産設施

三、液體推進劑

()純度70%以上的肼

()偏二甲肼

()甲基肼

()混胺

()四氧化二氮

()紅髮煙硝酸

四、固體推進劑及其組分

()顆粒尺寸小于500微米、不論球形的、橢球體的、霧化的、片狀的或研碎的金屬燃料,含下述任何金屬或其合金,含量等於或大於97%

1.

2.

3.

4.

5.

6.

7.

8.

()粒度小于500微米的球形高氯酸銨(過氯酸銨)

()同時滿足如下條件的球形鋁粉:

1.顆粒均勻

2.鋁含量等於或大於97%(按重量計)

3.粒度小于500微米

()能量密度大於40兆焦耳/千克的硼漿

()硝胺類

1.奧托金(環四甲基四硝胺HMX)

2.黑索金(環三甲基三硝胺RDX)

()複合推進劑

1.模壓的膠質推進劑

2.含有硝化粘接劑和5%以上的鋁粉的推進劑

()聚合物

1.端羧基聚丁二烯(CTPB)

2.端羥基聚丁二烯(HTPB)

()三乙胺點火劑

五、制導、控制系統設備、部件及相關技術

()天文陀螺羅盤及其他利用天體或衛星進行導航的裝置

()飛行控制軟體和測試軟體

()陀螺穩定平臺

()無人航空飛行器的自動駕駛儀

()額定漂移率小于0.5/小時的陀螺儀

()慣性平臺測試臺(包括高精度離心機和轉臺)

()慣性測量單元測試儀

()慣性測量單元穩定元件加工夾具

()慣性平臺平衡夾具

()陀螺調諧測試儀

(十一)陀螺動態平衡測試儀

(十二)陀螺/馬達運轉試驗臺

(十三)陀螺抽氣和充氣臺

(十四)陀螺軸承用的離心架

(十五)生産環形激光陀螺用的矩形散射儀

(十六)生産環形激光陀螺用的極性散射儀

(十七)生産環形激光陀螺用的反射計

(十八)生産環形激光陀螺用的表面光度儀

(十九)比例誤差小于0.25%的加速度表

(二十)加速度表測試臺

(二十一)加速度表軸線校準臺

(二十二)為陀螺或加速度表專門設計的試驗、標定和校準裝置

六、目標探測裝置及電子系統

()雷達設備

()高度表

()地形等高線繪製設備

()場景繪圖及相關設備(包括數字和模擬設備)

()成像傳感器設備

()專門設計的導航信息處理機及其軟體

()排除傳導熱的電子裝置和部件

()抗輻射加固的電子裝置和部件

()能可靠地在超過125攝氏度溫度下短期工作的電子裝置和部件

()具有專門設計的整體結構支承件的電子裝置和部件

(十一)遙測設備及其技術

(十二)遙測或遙控的地面設備

(十三)滿足如下條件的模擬和數字計算裝置:

1.連續工作時的環境溫度範圍為-45攝氏度至+55攝氏度;或

2.進行了加固和抗輻射加固的

(十四)具有以下特性之一的模/數轉換器:

1.能在-54攝氏度至+125攝氏度的溫度範圍內連續工作,並且

2.能設計成符合加固設備的軍用技術規範;或

3.能設計或改進成軍用,或設計成抗輻射的,並具有如下特性之一:

(1)在額定精度下轉換速率大於每秒200000次完整的轉換

(2)在規定的工作溫度範圍內精度超過全量程的1/10000以上

(3)品質因數為1×108以上(每秒轉換次數除以精度)

(4)內含的模數轉換器微型電路具有下列特性:

①達到最大分辨率時的最長轉換時間小于20微秒

②在規定的工作溫度範圍內,額定的非線性度高於全量程的0.025%

(十五)保護電子設備和電氣系統免受外部電磁脈沖和電磁干擾危害的設計技術

1.屏蔽系統的設計技術

2.加固的電氣線路和分系統的線路設計技術

3.上述加固標準的確定

七、材料

()結構複合材料,包括各種複合材料結構件、層壓板和製品,以及以樹脂或金屬為基體的用纖維和絲材增強而製成的各種預浸件和預成形件,其中增強材料的比拉伸強度大於7.62×104米和比模量大於3.18×106

1.聚酰亞胺複合材料

2.聚酰胺基複合材料

3.聚碳酸脂複合材料

4.石英纖維增強的複合材料

5.碳纖維增強的複合材料

6.硼纖維增強的複合材料

7.鎂金屬基複合材料

8.鈦金屬基複合材料

()100赫茲至10000赫茲的頻率下,介電常數小于6的陶瓷複合材料

()20攝氏度溫度下測得具有下列特性的人造細晶粒整體石墨:

1.密度大於1.72/立方厘米

2.拉伸斷裂應變等於或大於0.7%

3.熱膨脹系數等於或小于2.75×10-6/攝氏度(20攝氏度至982攝氏度溫度範圍內測得)

()多次浸漬的熱解碳/碳材料

()特種鋼材

具有以下特性的鈦穩定的雙煉不銹鋼:

1.17.0%26.5%(重量)的鉻和4.5%7.0%(重量)的鎳,並具有

2.鐵素體-奧氏體微觀結構(亦稱“兩相”微觀結構),其中奧氏體的體積百分比最少為10%

3.具有以下任何形狀:

(1)每一維的尺寸為100毫米或100毫米以上的錠材或棒材

(2)寬度等於或大於600毫米和厚度等於或小于3毫米的薄板

(3)外徑等於或大於600毫米和壁厚等於或小于3毫米的管材

()陶瓷防熱材料

()燒蝕防熱材料

八、導彈、火箭相關設計和試驗技術及設備

()系統建模、倣真或總體設計的專用軟體及相關模擬和數字計算機

()能夠施加等於或大於100千牛頓的力並且使用數控技術的振動試驗設備,以及專門為此設計的輔助設備和軟體

()超音速(馬赫數為1.45)和高超音速(馬赫數為515)的風洞,但專門設計用於教學目的和試驗區的尺寸(在內部測得的)小于25厘米的風洞除外

()能夠試驗推力大於90千牛頓的固體或液體推進劑火箭發動機或者能同時測量三個推力分量的試車臺

九、生産設備和生産技術

()生産第二部分第四項所述固體推進劑的設備

1.同時滿足如下條件的間歇式攪拌機:

(1)總容量大於110

(2)至少裝有一個偏離中心的攪拌軸

2.同時滿足如下條件的連續式攪拌機:

(1)具有兩個或更多個攪拌軸

(2)具有能夠打開的攪拌室

3.在受控環境中生産霧化的或球狀的金屬粉末的設備

4.流體能粉碎機

5.生産固體推進劑用的貯運設備

6.生産固體推進劑用的固化設備

7.生産固體推進劑用的澆注設備

8.生産固體推進劑用的壓制設備

9.生産固體推進劑用的驗收試驗設備

10.生産固體推進劑用的機加工設備

11.生産固體推進劑用的拉擠設備

()生産第二部分第三項中所述液體推進劑的設備

1.生産液體推進劑用的貯運設備

2.液體推進劑的生産設備

3.生産液體推進劑用的驗收試驗設備

()熱解沉積和增密的設備與技術

1.在注模、芯模或其他基料上用母質氣體在1300攝氏度到2900攝氏度高溫範圍內和130帕到20千帕的壓力下分解而産生出熱解衍生材料的生産技術,包括母質氣體的合成、流量、工藝過程控制的規程以及參數控制的技術在內

2.為上述工藝過程而專門設計的噴嘴

3.滿足如下條件的等靜壓機:

(1)最大工作壓力等於或大於69兆帕

(2)能夠達到並保持等於或高於600攝氏度的可控熱環境

(3)具有內徑等於或大於254毫米的空腔

4.用於碳碳複合材料增密的化學氣相沉積爐

5.熱解沉積和增密工藝過程控制裝置及專門設計的軟體

()生産複合材料部件的設備和技術

1.三坐標或多坐標聯動和程控的纖維纏繞機及為其專門設計的計算機或數控軟體

2.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坐標的數控和程控的鋪帶機及為其專門設計的軟體

3.纖維結構複合材料編織機的成套附件及其改裝附件

4.調節熱壓罐和液壓釜中溫度、壓力和大氣的技術資料和規程

5.生産聚合纖維(如聚丙烯晴、粘膠和聚碳硅烷)的設備,包括在加熱過程中對纖維施加張力的專門設備

6.用於使元素和化合物氣相沉積在被加熱的纖維基體上的設備

7.難熔陶瓷(如氧化鋁)濕紡設備

8.對纖維表面進行特殊處理的設備

9.用於生産預浸件和預成型件的設備

10.用於複合材料結構件、層壓板材和製品的預成型件加壓、固化、澆注、熱壓或粘接的注模、芯模、壓模和工裝夾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