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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全國海洋功能區劃的批復


國函〔200277號   


國土資源部:

你部《關於審批全國海洋功能區劃的請示》(國土資發〔2002223)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全國海洋功能區劃》(以下簡稱《區劃》),由國家海洋局發佈實施。

二、海洋是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資源。當前我國海域使用缺乏統籌規劃,資源過度利用與開發不足並存,近岸海域污染和生態惡化加重。為此,在海域使用管理上,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海洋管理法律法規,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嚴格實行海洋功能區劃制度,實現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

三、海洋功能區劃是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環境保護的依據,具有法定效力,必須嚴格執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區劃》確定的目標,制定重點海域使用調整計劃,明確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已用海項目停工、拆除、遷址或關閉的時間表,並提出恢復項目所在海域環境的整治措施。

四、認真組織編制地方各級海洋功能區劃。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遵循《海域使用管理法》確定的編制原則,在《區劃》的指導下,儘快完成地方各級海洋功能區劃的編制或修訂工作,並逐級嚴格審批。國家海洋局要儘快制定《省級海洋功能區劃審查報批辦法》,報國務院批准。

五、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海洋功能區劃,編制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加強海洋環境保護。

六、進一步加強海洋資源與環境、使用狀況的調查與評價,建立海洋功能區劃管理信息系統。要全方位跟蹤和監測海域使用狀況和環境質量狀況,強化政府對海域使用和海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提高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涉海部門綜合決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七、國家海洋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落實《區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海監機構要加大執法力度,整頓和規範海洋開發利用秩序。各級財政部門要將海洋功能區劃工作經費納入預算。各涉海部門要依法協調或銜接好相關區劃、規劃與《區劃》的關係,確保《區劃》目標的實現。

國 務 院           

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