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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


二○○一年 第 28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紡織品被動配額管理辦法》已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1年第10次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並商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同意,現予公佈,自200211日起施行。

部 長  石廣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紡織品被動配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依據世界貿易組織《紡織品與服裝協定》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的有關紡織品貿易安排,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 義

紡織品被動配額(以下簡稱“紡織品配額”)指受進口國限制的棉、毛、化學纖維、絲麻及其他植物纖維紡織品及其製品的出口數量限額。紡織品配額分類和計量單位以有關協議規定為準。

設限國家指向世界貿易組織紡織品監督局(TMB)通報涉及中國的紡織品配額限制的國家(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歐盟、土耳其。

工業家和工業家配額按照中國和歐盟向世界貿易組織紡織品監督局(TMB)通報的內容,歐盟委員會在每年度結束前向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供一份歐盟部分加工商和生産商的名單,名單上的企業即為下年度的“歐盟工業家”。

按照規定,輸歐2類和3類在協議年度開始後115天內,及5類、6類、7類、8類、15類和26類在配額年度開始後180天內,在各類別協議配額數量中保留一部分,即“歐盟工業家配額”。

歐洲博覽會配額按照中國和歐盟向世界貿易組織紡織品監督局(TMB)通報的內容,雙方專門為執行在歐洲博覽會上簽定的合同而設立的,獨立於正常輸歐被動配額的紡織品被動配額。

出口企業指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從事紡織品服裝貿易的各類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

業績配額指不實行招標和總量控制、自主申領管理,按出口業績進行規則化分配的配額。

出口業績指對設限國家受限紡織品的出口業績和對全球非受限紡織品的出口業績。對設限國家受限紡織品出口業績指在一定時期內,各配額類別項下紡織品在設限國家實際清關或換領進口許可證的數量。對全球非配額紡織品出口業績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各配額類別項下産品對該類産品不受配額限制國家和地區出口的金額。對設限國家配額紡織品出口業績以設限國家海關統計為準,對全球非配額紡織品出口業績以中國海關統計為準。

出口證書指對設限國家出口受限紡織品所需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絲麻製品許可證、手工製品證書、産地證書。

簽證率指某一配額類別出口許可證簽發配額數量佔該類別通過各種方式獲得的配額總數量的比例(分全國、地方及企業)

清關率(使用率)指某一配額類別在設限國海關實際清關或換領進口許可證的數量佔該類別通過各種方式獲得的配額總數量的比例(分全國、地方及企業)

第三條 配額管理機關及職責

對設限國家紡織品配額實行分級管理。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為紡織品配額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與設限國家磋商、簽訂並執行有關多邊貿易體制規則;制定紡織品配額管理規章制度;負責紡織品配額的分配;監督和指導紡織品出口證書籤發及紡織品實際出口情況。

根據外經貿部的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八省會城市(哈爾濱、長春、瀋陽、西安、南京、武漢、成都、廣州)外經貿廳(委、局)(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授權的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為所在地區紡織品配額的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本辦法負責本地區出口企業的配額分配和管理,並向外經貿部反饋本地區配額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監督和檢查本地區出口企業配額使用和實際出口情況。

第四條 簽證機關及證書電子數據傳輸部門職責

外經貿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經外經貿部授權,係紡織品配額簽證機關。

許可證局在紡織品配額方面的職責為:(1)統一負責紡織品出口證書的印製、發放和核查,證書號碼段的分配,以及紡織品出口證書、簽證人員簽字和號碼段的對外備案工作;(2)根據有關規定對各簽證機關進行管理,核查各簽證機關是否按下達的配額數量簽發許可證,每月向外經貿部提供各簽證機關簽證核查情況;(3)負責內部核查各簽證機關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簽證數據及國內、國外海關清關數據,查處假證、偽證,定期向外經貿部反饋核查情況。

受許可證局委託,各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紡織品出口證書的簽發和管理。

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以下簡稱“電子商務中心”),經外經貿部授權,負責紡織品出口證書籤證統計及與設限國家紡織品出口證書電子數據的交換工作。

第五條 配額分配方式

紡織品配額採取招標、自主申領和業績分配三種分配方式。外經貿部根據上年度配額使用情況於每年910日前公佈下一年度實行招標、自主申領和業績分配的配額類別清單,並可根據當年配額使用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二章 出口許可制度


第六條 對設限國家出口紡織品,實行配額和出口證書管理制度,由海關監管,並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有關規定檢驗。

第七條 出口證書由許可證局及其委託的地方簽證機關根據外經貿部下達的配額總數量和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的分配數量簽發。海關憑出口證書驗放。對法定檢驗的出口紡織品和需經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驗的出口紡織品目錄所列商品,海關還應加驗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出境貨物通關單。

第八條 出口證書所列年度應與貨物出運年度相一致。

出口證書項下貨物的出運報關不得遲于配額年度當年1231日,逾期海關不予受理報關放行。

第九條 出口證書實行“一批一證”且不得轉讓,證面內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重新換發出口證書。

第十條 出口證書的申領及簽發工作按照紡織品被動配額有關簽證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章 配額的招標


第十一條 外經貿部根據“效益、公正、公開、公平競爭”的原則,對部分類別紡織品配額實行招標。

第十二條 配額招標按《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和《紡織品被動配額招標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章 配額的自主申領


第十三條 自主申領配額類別的確定

外經貿部對配額年度當年18月配額清關率和上年清關率均在40%以下的紡織品配額類別在下一年度配額實行總量控制管理,由出口企業自主申領出口證書。

外經貿部在當年9月公佈下一年度實行總量控制管理的類別清單,並在當年1215日前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自主申領配額的分配

外經貿部于每年1215日前將相當於各地方各自主申領類別當年清關反饋數量不少於兩倍的下一年度配額數量下達各外經貿部授權的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中央企業的數量下達給許可證局,並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上公佈具體數量。對於沒有當年清關反饋數量的地方,外經貿部按各地方反饋數量中的最低量下達。

各簽證機關負責在外經貿部下達的總量範圍內向所負責地區出口企業簽發出口證書。對於上年度有清關業績的企業,簽證機關將保留其相當於業績數量的配額優先使用權半年。

第十五條 自主申領配額的使用

出口企業在出口自主申領類別配額項下紡織品時,應在簽訂外銷合同前,先行向所在地區簽證機關或通過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查詢有關配額類別配額剩餘數量。在確認有剩餘數量後,方可對外簽約。簽約後,應立即憑外銷合同向所在地區簽證機關申領出口證書。

簽證機關在接到企業申請後,須再審核企業的外銷合同,並核實有關類別本地區配額剩餘數量後,方可為企業簽發出口證書。

第十六條 自主申領配額數量的調整

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在本地區某自主申領類別簽證率達90%後,可向外經貿部提出追加配額申請。中央企業在許可證局某自主申領類別簽證率達100%後,可直接向外經貿部提出追加配額申請。

外經貿部根據提出申請的地方和中央企業有關類別的清關率,決定是否批准及批准的數量。

第十七條 自主申領配額的核查

外經貿部將不定期抽查使用自主申領類別配額的出口企業相應的經海關驗訖的出口報關單和出口許可證海關核退聯。對有意搶佔自主申領類別配額而未實際出口的企業,外經貿部將視情況取消該企業部分或所有自主申領類別配額的自主申領資格。對縱容企業有意搶佔配額的簽證機關,外經貿部將根據《出口許可證管理規定》對該簽證機關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自主申領配額類別的調整

對於原實行自主申領,後因使用率提高而不再實行自主申領類別的配額,外經貿部按各地方、各中央企業上一配額年度相應的出口業績(包括各類企業出口業績),按業績配額的分配原則分配。


第五章 業績配額的管理


第十九條 業績配額按各地方和中央企業上一配額年度紡織品出口業績進行分配,分為對設限國家配額紡織品的出口業績和對全球非配額紡織品的出口業績兩部分。

第二十條 對設限國家配額紡織品出口業績配額

對設限國家配額紡織品出口業績配額實行三次分配:第一次預分、第二次預分和決分。

第一次預分應于配額年度上一年度的10月進行,按照配額年度上一年度18月對設限國家配額紡織品出口業績乘以系數進行分配。

第二次預分應在上一年度12月進行,按照配額年度上一年度111月對設限國家配額紡織品出口業績乘以系數進行分配。

決分應于配額年度當年3月進行,按照配額年度上一年度全年對設限地區出口業績乘以系數進行分配。配額年度上一年度全年對設限國家配額紡織品出口業績,以截止配額年度當年2月底的統計數據為準。

決分下達之前,各企業可按照預分數量對外成交。配額年度全年對設限國家配額項下紡織品出口業績配額以決分數量為準。

第二十一條 對全球非配額紡織品出口業績配額

對全球非配額紡織品出口業績配額實行兩次分配,應分別於配額年度當年的2月份和4月份進行。

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確定的對全球非配額紡織品出口業績配額,外經貿部對向全球非配額紡織品出口達到一定金額的地方和中央企業,按下列公式計算後,確定其對全球非配額紡織品出口業績配額的數量,對全球非配額紡織品的出口業績按中國海關統計的一般貿易(含邊境貿易)項下紡織品出口金額的100%與進料加工項下紡織品出口金額的30%相加之和計:

某類別對全球非配額紡織品出口業績配額=該類別對全球非配額紡織品出口業績配額總量×對全球非配額紡織品出口金額系數



各類企業對全球非配額紡織品出口業績均計入業績統計,並憑對全球非配額紡織品出口業績參加本辦法第十七條確定的配額的分配。

對全球非配額紡織品出口業績配額分配中,外經貿部可視具體情況,將一些類別配額數量的一定比例用於鼓勵在開拓國産名牌産品出口方面成績突出的企業,或用於其它政策目標。

第二十二條業績配額的來源

對設限國家配額紡織品出口業績配額的來源為:配額年度上一年度雙邊協議或多邊協定規定的配額數量。

對全球非配額紡織品出口業績配額的來源為:

1、雙邊協議或多邊—協定規定的年增長率配額數量;

2、外經貿部根據雙邊協議或多邊協定的規定和配額的使用情況,辦理靈活條款(結轉、類別轉移、預借)的配額數量;

3、地方、中央企業上交的配額數量;

4、根據本辦法第八章罰沒的配額數量;

5、未使用的工業家配額。


第六章 工業家配額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申請企業的資格

出口企業在與歐盟工業家簽有通報規定的工業家配額類紡織品出口合同後,取得申請工業家配額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申請程序

外經貿部在收到歐盟委員會提供的工業家配額名單後,將名單下發給外經貿部授權的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

國內企業在與歐盟工業家按照實際業務需要簽定合同後,將經合同雙方簽字和加蓋公司章的合同正本報企業屬地的外經貿部授權的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審核。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在按照上述規定審核合同無誤後,將合同正本于每月統一匯總,與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的申請報告一起于每月20日至月底期間報送至外經貿部。

對於2類配額和3類配額的申請及相應合同必須于配額年度開始後115天內提交至外經貿部;對於其他工業家配額類別的申請及相應合同必須于配額年度開始後180天內提交至外經貿部。遲于上述期限的申請為無效申請,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配額分配辦法

外經貿部在每年16月份的每月底匯總外經貿部授權的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及中央企業上報的申請,並於下一個月的頭10個工作日內將配額分配下達給中央企業,或通過外經貿部授權的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下達給各地方企業。

外經貿部每月匯總的某工業家類別的配額申請總量如未超過截至當月剩餘的協議規定的該類別工業家配額量,外經貿部將全額滿足各企業對該類別的配額申請;如已超過截至當月剩餘的協議規定的該類別工業家配額量,外經貿部將按照當月該類別各企業申請總量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六條 管理方式

企業獲得的工業家配額不得轉成正常配額使用,如遇歐盟工業家簽定的合同無法履行,企業應將工業家配額及時上交。

凡工業家配額中的招標類別,一律按照配額分配下達前本年度該類別配額協議招標價格收取工業家配額協議中標金。在配額下達之日起30日內,獲得工業家配額的中方出口企業必須將佔工業家配額中標金30%的保證金匯到指定銀行賬戶。對於逾期不交保證金的企業,外經貿部將收回相應的工業家配額,並取消企業之後二年內工業家配額的申請資格。

涉及招標類別配額的使用按照《紡織品被動配額招標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歐洲博覽會配額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配額使用要求

根據歐盟管理程序的要求,歐洲博覽會配額僅能在每年11月德國柏林召開的柏林進步夥伴展覽會(以下簡稱“柏林展覽會”)簽定合同和在下一年度執行該合同時使用。

第二十八條 參與博覽會配額分配企業的資格

1、連續兩年參加柏林展覽會並有經營業績的企業;

2、正常輸歐紡織品類別業績突出的申請企業。

第二十九條 配額分配原則

外經貿部根據配額年度19月底各參展企業各類別簽證率參照全國平均簽證率確定下年度配額分配方案:

1、對於某類別簽證率高於全國平均簽證率的企業,將獲得當年該類別企業配額全部分配數量;

2、簽證率低於全國平均簽證率的企業,參照當年配額分配數量按比例予以扣減;

3、各類別剩餘數量,分配給該類別簽證率突出的參展企業,以及正常輸歐紡織品類別業績突出的新申請參展企業;

4、對於正常類別實行自主申領的歐洲博覽會配額類別放寬分配標準。

第三十條 分配程序

外經貿部于每年10月份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九條”在柏林展覽會前將下年度配額預分配方案下達給各中央企業,或通過外經貿部授權的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下達給各地方企業,作為參展企業在柏林展覽會上簽定合同的依據,並不作為簽證機關的簽證依據。

柏林展覽會結束後,外經貿部根據柏林展覽會合同數量,參照柏林展覽會前分配方案,在有關統計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將正式的下一年度歐洲博覽會配額分配方案下達給各有關中央企業,或通過外經貿部授權的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下達給各有關地方企業。該方案為簽證機關的簽證依據。

對於在柏林展覽會前未能確定的和在柏林展覽會中未能簽定的配額數量,在柏林展覽會結束前由外經貿部選定有意向的企業簽約。

第三十一條 招標類別的使用費

歐洲博覽會配額中涉及招標類別的使用費由外經貿部參照當年該類別協議標價格另行通知。

第三十二條 參展方式

獲得歐洲博覽會配額的企業即可參加當年的柏林展覽會。外經貿部委託有關企業組織相關企業參展,外經貿部負責與德國有關柏林展覽會主管當局協調相關事宜。


第八章 配額的上交和轉讓


第三十三條 配額的上交

地方企業未使用的配額(含歐盟工業家配額)應當通過外經貿部授權的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上交外經貿部,中央企業直接上交外經貿部。

外經貿部授權的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和中央企業向外經貿部上交配額的時間應不遲于配額年度當年1031日。

對於1031日後未上交且未申領相關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的配額,由外經貿部負責收回另行分配。

截止到配額年度第二年31日,如果已簽發的許可證仍無設限國清關反饋數據(發空證),將取消相關公司該許可證配額數量的配額業績。

第三十四條 配額的轉讓

為提高配額整體使用率,給配額不足的企業提供獲得配額的渠道,鼓勵配額向真正有經營能力企業的流動,外經貿部允許除工業家配額和歐洲博覽會配額以外的配額按規定的程序轉讓。招標類別配額的轉讓按照《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和《紡織品被動配額招標實施細則》執行。

配額的轉讓分為地區內轉讓和地區間轉讓。

地區內轉讓指地方企業在本地區內的配額轉讓。地區內的配額轉讓由外經貿部授權的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根據企業的配額轉受讓申請,向電子商務中心報送企業間配額調整電子數據,電子商務中心主機接收後自動處理,不需外經貿部批准。外經貿部授權的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應在收到轉受讓申請書後兩個工作日內報送數據,並將轉受讓結果通知轉受讓企業。

地區間轉讓指跨地區或中央企業與地方企業、中央企業之間的配額轉讓。地區間的配額轉讓由配額轉出企業所在地外經貿部授權的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或中央企業憑書面轉受讓申請向外經貿部辦理登記。外經貿部在收到轉受讓申請書後兩個工作日內通知電子商務中心進行登記,並將轉受讓結果通知許可證局、有關外經貿部授權的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或中央企業。


第九章 核查和反饋


第三十五條 對設限國出口協議項下紡織品,實行許可證電子核查。

第三十六條 在紡織品出口實現國內外經貿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聯網管理之前,外經貿部憑電子商務中心提供的簽證數據和設限國的清關數據對配額的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核查。

在實現國內聯網管理之後,外經貿部憑電子商務中心提供的簽證數據、海關提供的出運數據和設限國的清關數據對配額的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核查。具體核查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對設限國家出口受限紡織品,須符合設限國家紡織品原産地規則。禁止將原産于中國的産品避開雙邊協議或多邊協定的規定,經第三國或地區轉口至設限國家,禁止使用中國的配額將原産于第三國或地區的産品轉口至設限國家。

對違反進口國原産地規定,非法利用第三國(地區)出口許可證、産地證或標簽轉口屬我國原産的紡織品至設限國家的,外經貿部可相應扣減當年或下一年度該有關企業非法轉口的類別或相關類別的配額數量。非法轉口涉及貨物金額少於500萬美元的,暫停有關企業進出口經營資格6個月;非法轉口涉及貨物金額等於或超過500萬美元的,取消企業進出口經營資格。

對上述紡織品非法轉口行為的處罰,海關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對出口紡織品非法轉口的處罰規定》、檢驗檢疫機構可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辦法》及《國家商檢局關於對紡織品非法轉口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配額轉讓規定進行配額轉讓的,外經貿部可雙倍扣減有關企業配額年度當年轉讓配額類別或相關類別配額數量。

第三十九條 對私自更改或偽造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的,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紡織品出口配額、許可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經貿部並可扣罰該企業的配額數量,取消該企業配額申請資格。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對由於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而導致企業不能正常使用配額時,在提供有關證明後,經外經貿部批准,未能正常使用的配額可計列出口業績。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1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紡織品出口配額的管理辦法》(1992年12月31對外經濟貿易部發佈)、《關於對非緊俏類別紡織品被動配額實行總量控制自主申領簽證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外經貿管紡函字第373)、《關於加強對總量控制自主申領許可證的紡織品被動配額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1999〕外經貿管紡函字第336)、《輸歐盟工業家配額管理辦法(試行)(1999〕外經貿管發第32)、《關於<輸歐盟工業家配額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補充規定的通知》(2000〕外經貿管紡函字第1)、《關於鼓勵企業用好紡織品被動配額若干事項的通知》(1999〕外經貿管紡函字第241)及《關於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實行總量控制自主申領許可證的紡織品被動配額有關事項的通知》(1999〕外經貿管紡函字第354)同時廢止。其他與本辦法相抵觸的規定,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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