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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


第 8 號


《境外衛星電視頻道落地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經20011211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221日起施行。

局 長  徐光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境外衛星電視頻道落地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境外衛星電視頻道落地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以外設立的廣播電視媒體通過衛星傳送方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落地的管理。

第三條 國家廣電總局負責對境外衛星電視頻道落地實行歸口管理,對境外衛星電視頻道落地實行審批制度。

第四條 經國家廣電總局批准,境外衛星電視頻道可以在三星級以上涉外賓館飯店、專供境外人士辦公居住的涉外公寓等規定的範圍及其他特定的範圍落地。

第五條 申請落地的境外衛星電視頻道,應具備下列條件:

()所播放的內容不違背中國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

()具有在本國(地區)電視媒體綜合實力及收視率排名前三名的實力;

()具備與我進行“互惠互利”合作的實力,承諾並積極協助中國廣播電視節目在境外落地;

()對我友好,積極促進中外廣播電視的友好交流和合作;

()同意通過國家廣電總局指定的機構統一定向傳送其頻道節目,並承諾不通過其他途徑在中國境內落地。

第六條 境外衛星電視頻道申請落地,須先向國家廣電總局指定的機構提出,並按要求填寫《衛星電視頻道備忘錄》,提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內容的證明材料、其他需要特別説明的材料以及解碼器等收視裝置。

第七條 國家廣電總局指定的機構在收齊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申報材料後,上報國家廣電總局審批。

第八條 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應在接到有關通知兩周內補齊材料,逾期視為自動放棄申請。

第九條 國家廣電總局每年審批一次境外衛星電視頻道的落地申請,每年7月至9月辦理。

第十條 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落地的境外衛星電視頻道,如在國家廣電總局批准後90天內未與國家廣電總局指定的機構簽約,視為自動放棄落地資格。

第十一條 一個境外衛星電視機構原則上只批准其一頻道在規定的範圍內落地。不批准新聞類境外衛星電視頻道在我境內落地,不批准境內廣播電視機構及有關部門、團體在境外開辦的衛星電視頻道在境內落地。如有特殊需要,需特殊報批。

第十二條 經批准落地的境外衛星電視頻道,必須委託國家廣電總局指定的機構獨家代理其在中國境內落地的所有相關事宜。

第十三條 經批准落地的境外衛星電視頻道,必須遵守中國政府關於境外衛星電視管理的各項規定,不得播出含有違反我國法規政策內容的電視節目,不得擅自在中國境內開展其電視頻道及有關接收設備的推廣活動。

第十四條 經批准落地的境外衛星電視頻道其所播出內容,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章造成不良影響的,除接受停播處理外,應在同樣的傳播範圍內消除不良影響。

第十五條 經批准落地的境外衛星電視頻道其所播出的內容,在一年內三次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將被取消落地資格。被取消落地資格的境外衛星電視頻道,三年內不得提出落地申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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