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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發〔2001207號  


為履行保護臭氧層的國際義務,執行《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倫敦修正案),根據《中國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國家方案(修訂稿)(以下簡稱《國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從200211日起,中國所有新生産的汽車將停止裝配以CFC12為製冷工質的空調器。為了保證《國家方案》的順利實施,現對進口以CFC12為空調製冷工質的汽車及以CFC12為製冷工質的汽車空調壓縮機(含汽車空調器,下同)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200211日起,禁止進口以CFC12為空調製冷工質的汽車及以CFC12為製冷工質的汽車空調壓縮機。

二、從公告之日起,外經貿管理部門停止簽發以CFC12為空調製冷工質的汽車《進口許可證》及以CFC12為製冷工質的汽車空調壓縮機的《自動進口許可證》。

三、各進口單位申請辦理汽車《進口許可證》及汽車空調壓縮機《自動進口許可證》時,應向外經貿管理部門提交進口産品屬於非CFC12為製冷工質的證明(如産品説明書、技術文件以及供貨商的證明,下同)。對符合有關要求的,方可按有關規定領取汽車《進口許可證》和汽車空調壓縮機《自動進口許可證》。

四、各進口單位在辦理以非CFC12為製冷工質的汽車及汽車空調壓縮機進口手續時,應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下屬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提供非CFC12為製冷工質的汽車空調器壓縮機的證明;經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審查合格後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並由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公告的規定對進口汽車及汽車空調壓縮機實施強制檢驗。

五、各進口單位在辦理以非CFC12為製冷工質的汽車及汽車空調壓縮機通關手續時,海關憑外經貿部門簽發的《進口許可證》和《自動進口許可證》,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辦理進口驗放手續。

六、對違反本公告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環保總局             

外經貿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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