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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酒類産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1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調整酒類産品消費稅政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消費稅稅率。

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消費稅稅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比例稅率調整為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

()定額稅率: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每斤(500)0.5元。

()比例稅率:

1、糧食白酒(含果木或穀物為原料的蒸餾酒,下同)25%

下列酒類産品比照糧食白酒適用25%比例稅率:

——糧食和薯類、糠麩等多種原料混合生産的白酒

——以糧食白酒為酒基的配置酒、泡製酒

——以白酒或酒精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配置酒、泡製酒

2、薯類白酒15%

二、調整酒類産品消費稅計稅辦法。

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實行從價定率計算應納稅額的辦法調整為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産、委託加工、進口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單位和個人,都應依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從量定額消費稅和從價定率消費稅。

三、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依據。

()生産銷售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為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實際銷售數量。

()進口、委託加工、自産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分別為海關核定的進口徵稅數量、委託方收回數量、移送使用數量。

()生産銷售、進口、委託加工、自産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價定率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執行。

四、調整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

()每噸啤酒出廠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3000(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單位稅額250/噸;

()每噸啤酒出廠價格在3000(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單位稅額220/噸。

()娛樂業、飲食業自製啤酒,單位稅額250/噸。

()每噸啤酒出廠價格以2000年全年銷售的每一牌號、規格啤酒産品平均出廠價格為準。2000年每一牌號、規格啤酒的平均出廠價格確定之後即作為確定各牌號、規格啤酒2001年適用單位稅額的依據,無論2001年啤酒的出廠價格是否變動,當年適用單位稅額原則上不再進行調整。

啤酒計稅價格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五、停止執行外購或委託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産的酒(包括以外購已稅白酒加漿降度,用外購已稅的不同品種的白酒勾兌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對外購已稅白酒進行調香、調味以及外購散裝白酒裝瓶出售等)外購酒及酒精已納稅款或受託方代收代繳稅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51日以前購進的已稅酒及酒精,已納消費稅稅款沒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六、停止執行對小酒廠定額、定率的雙定徵稅辦法,一律實行查實徵收。小酒廠指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業戶。

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制定酒類關聯企業徵稅辦法。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另行制定。

八、本《通知》自20015l日起執行。原有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 政 部            

稅務總局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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