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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

再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的通知


國稅發〔200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9號,以下簡稱《意見》)中“對納入全國試點範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地方政府確定,對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3年內免徵營業稅”的規定,現就有關免稅的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免稅範圍

()“納入全國試點範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是指經國家經貿委審核批准,納入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並按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收取擔保業務收入的單位。凡收費標準超過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一律徵收營業稅。

()“從事擔保業務收入”是指本條第一款所稱單位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取得的擔保業務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諮詢、培訓等收入。

二、免稅程序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向同級財政、地方稅務局提供本地區經國家經貿委審核批准納入全國試點範圍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名單,由財政、地方稅務局審核後上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免徵營業稅。

三、免稅期限

營業稅免稅期限為3年,免稅時間從納稅人享受免稅之日起計算。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免稅管理辦法。

稅務總局          

二○○一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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