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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著作權

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規範轉讓著作權中涉及的營業稅政策,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擁有無形資産所有權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所有權人”)授權或許可他人(以下簡稱“受託方”)向第三者轉讓“所有權人”的無形資産時,如“受託方”以“所有權人”的名義向第三者轉讓無形資産,轉讓過程中産生的權利和義務由“所有權人”承擔,對“所有權人”應按照“受託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轉讓費依“轉讓無形資産”稅目徵收營業稅,對“受託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續費等價款按照“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項目徵收營業稅;如“受託方”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者轉讓無形資産,轉讓過程中産生的權利和義務均由“受託方”承擔,對“所有權人”向“受託方”收取的全部轉讓費和“受託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轉讓費,均按照“轉讓無形資産”稅目徵收營業稅。如受託方所轉讓的無形資産不在我國境內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款的規定不徵營業稅。

稅務總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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