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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

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


計價格〔2001〕5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

近年來,各級政府針對住房建設領域收費混亂的問題採取了一系列整頓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從各地反映的情況看,住房建設收費過多,仍是當前影響住房建設和消費的一個突出問題,企業和群眾意見很大。為深入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加強房地産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4號)精神,切實減輕房地産開發企業和購房者負擔,加快住房建設和銷售步伐,促進經濟發展,經報請國務院批准,決定進一步開展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頓住房建設收費的範圍和重點。整頓住房建設收費的範圍,包括住房建設項目規劃、立項、徵地、建設、銷售及使用全過程的各種收費。整頓的重點是,取消所有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設置的收費項目;取消雖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設置,但與現行産業政策、行政管理體制變化情況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費項目及重復設置的收費項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各地執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凡與本通知公佈取消的收費項目(見附件)性質、內容相類似的,不論冠以何種名稱,一律取消。同時,1999年財政部、國家計委在批復地方涉及企業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時,已明確規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費項目,必須取消。除統一公佈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費項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各地也要進行逐項清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取消、保留、合併、降低收費標準的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公佈,並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備案。

對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價格部門要隨即辦理收費許可證登出手續,財政部門要及時收繳已發放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上述收費項目取消後,有關部門履行政府規定的行政管理職能所需必要的經費開支,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頓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凡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取消部分建設項目收費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收費管理的通知》(計價費〔1996〕2922號)頒布前,已按規定的審批權限批准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專項配套費的,由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對各類專項配套費進行整頓,將其統一歸併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統一歸併後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根據近年來公用事業價格改革和調整情況,按照從嚴控制、逐步核減的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凡是未按規定審批權限批准徵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各類專項配套費,以及計價費〔1996〕2922號文件頒布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出臺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專項配套費,一律取消。

四、合併部分收費項目,適當降低收費標準。已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地區,不得再徵收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將現行“工程定額編制管理費”和“工程勞動定額測定費”合併為“工程定額測定費”,收費標準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1.4‰收取,西部地區建安工作量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過1.5‰。降低政府部門收取的徵地管理費、房屋拆遷管理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勞動合同鑒證費、建築合同鑒證費、工程承包合同鑒證費,收費標準均按現行收費標準的70%計收,並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逐項予以重新核定。按照從嚴控制住房建設收費的原則,改革白蟻防治費、地震安全性評價費、核設施環境影響評價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等收費項目的計費方式,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具體辦法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另行制定。整頓規範住房交易服務收費。勘察設計、工程監理、房地産評估、委託拆遷服務等經營服務性收費要堅持自願委託的原則,嚴格按規定的收費辦法執行。

五、規範壟斷企業價格行為。對住房開發建設過程中,經營燃氣、自來水、電力、電話、有線或光纜電視(簡稱“兩管三線”)等壟斷企業的價格行為進行全面整頓。“兩管三線”安裝工程要打破壟斷,引入競爭,由房地産開發企業向社會公開招標,自主選擇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承擔安裝工程;所需設備材料由承擔安裝工程的單位自主或委託仲介組織採購。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兩管三線”材料費、安裝工程費等相關價格的管理,規範壟斷企業價格行為。嚴厲查處壟斷企業強制推銷商品和服務及強制收費的價格違法行為。

六、嚴格控制住房建設收費。為促進住房建設和消費,各地要採取切實措施將住房建設中行政事業性收費佔住房價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內。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外,近期內不再出臺新的涉及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保留的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不得提高。各地要在清理整頓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房地産開發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加強對住房建設收費的管理。

七、加強監督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組織價格、財政等有關部門對公佈取消的收費項目和降低的收費標準進行檢查。對不按規定取消收費、降低收費標準或變相繼續收費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從嚴查處;對有關責任人,要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國家計委、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進行抽查。

八、整頓住房建設收費,進一步規範住房價格構成,保持住房價格合理穩定,關係到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動住房消費,積極擴大內需政策的貫徹落實,對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進程,促進住房建設健康發展,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反對腐敗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從大局出發,高度重視,把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于2001年9月底前報國家計委、財政部。

附件:經國務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國家計委                      

財 政 部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經國務院批准取消的涉及

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房屋開發管理費

房屋租賃管理費

城建檔案裝具成本費

城市衛生管理費

建築工程綜合規劃保證金

城市綠化建設保證金

臨時佔路保證金

臨時建築保證金

開發項目保證金

經濟適用住房稅費減免保證金

建安工程質量保修押金

伐樹工程費

房産交易管理鑒證費

工程造價審查費

預製構件質量監督費

暖氣集資費

城市給水建設費

新房進住手續費

拆房手續費

房屋兌換管理費

公園建設費

園林綠化管理費

優質工程獎勵基金

合作建房管理費

城市規劃管理業務費

勘察設計監督管理費

徵地安置不可預見費

徵地農業人口安置管理費

使用外地勞動力單位管理費

房地産抵押管理費

建築垃圾棄土傾倒管理費

水錶立表費

房地産轉讓交易管理費

房改商品房交易管理費

外省施工企業調節金

節水保證金

電負荷控制費

供電入網費

安全用電費

人防工程建設押金

外來流動人口管理服務費

使用散裝水泥保證金

教育基礎設施配套費

教師住房建設費

城鎮中小學校舍修建附加費

建築設計衛生學評價行政性收費

建設項目衛生審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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