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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印發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

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社〔2001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連、青島、寧波、廈門市中心支行:

為加強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以下簡稱“補助專戶”)是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在國庫開設的,用於單獨核算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的專用賬戶,不同於各級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的補助支出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等補助資金,必須及時轉入該“補助專戶”實行專項管理,並根據本通知所附的《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補助資金使用的進度,撥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或下級“補助專戶”。“補助專戶”內資金一律不得與國庫內其他資金混用或挪作他用。

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社會保障支出,並將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列入預算。經地方人大批准後的有關預算安排情況要在每年3月底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匯總上報財政部備案。

三、從2001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都必須在人民銀行國庫設立“補助專戶”。各級國庫要給予積極配合和支持,並於20016月底以前完成專戶開設工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也應在其預算撥款銀行賬戶內設立“補助專戶”,對中央財政和兵團安排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實行封閉運行,專項管理。

附件:一、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管理暫行辦法

二、____年__季度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收支季報表()

財 政 部           

人民銀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的管理,確保“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以下簡稱“補助專戶”)正常運行和資金專款專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財政及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的補助支出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等社會保障補助資金的管理。

第三條 財政部門負責“補助專戶”的開設,並按預算確保資金到位、撥付、使用管理和監督,辦理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在上下級財政之間的清算。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負責“補助專戶”的設置,並根據財政部門開具的撥付指令進行資金撥付、櫃臺監督、銀行間資金清算及統計匯總“補助專戶”資金的收支情況。

第四條 地方縣級(含縣)以上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同級國庫開設“補助專戶”,並在財政“國庫存款”科目下對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收支實行專項核算。各級國庫在人民銀行“財政預算專項存款”科目下開設“補助專戶”,專項核算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並在“補助專戶”中設置“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和“本級財政補助資金”明細賬,分別登記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上級財政撥付的補助資金和本級財政安排撥付的資金。

第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同級國庫應根據政府預算支出科目和資金種類分別設立“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支出”、“財政對失業保險基金的補貼支出”分類明細賬,分別核算相關社會保障補助資金。

第六條 中央財政及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第二條規定範圍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須及時足額地從各級國庫撥入相應“補助專戶”。

中央財政補助地方用於提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的補助資金,以及原行業統籌企業下放地方管理後降低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的補助資金,年初一次性下達指標,按季撥付。

地方財政安排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缺口補助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補助等的資金必須在預算確定後及時轉入“補助專戶”,中央財政根據地方財政安排資金撥入“補助專戶”的情況撥付補助資金。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 中央財政對地方的補助資金,由省級或計劃單列市財政總預算會計通過省級或計劃單列市國庫轉入同級“補助專戶”;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包括本級支出和對下級財政的補助)由同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從同級國庫轉入同級“補助專戶”,對下級財政補助資金的撥付由國庫根據同級財政部門的指令通過上下級“補助專戶”辦理。

第八條 “補助專戶”的資金,必須按照規定的用途、標準、對象和實際需要數額支用,並按照資金使用的進度,及時由“補助專戶”撥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或下級“補助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佔,不得與國庫內其他資金混用或挪作他用。

第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將收到的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從“補助專戶”撥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時,作預算支出處理,並在“社會保障補助支出”類下“財政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補貼支出”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款級科目中列支,不得相互調劑。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通過“補助專戶”補助下級的支出作“與下級往來”處理。

各級國庫和代理支庫的會計核算手續,遵照《國庫會計核算管理與操作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必鬚根據年度財政預算,按月將地方安排的資金從國庫撥入“補助專戶”。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必須在到達省級或計劃單列市國庫的當日撥入省級或計劃單列市“補助專戶”。國庫要按財政部門填制的撥款通知書及時足額地將資金從國庫轉入“補助專戶”,並在資金到達“補助專戶”的當日或下一個工作日,將“補助專戶”資金的到位情況通知同級財政部門及上級國庫。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下達社會保障補助資金的文件,必須同時抄送上級財政部門和同級國庫。

國庫收到財政部門出具的撥款通知書後,必須與財政部門下達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文件核對,于當日,最遲不得超過下一個工作日將資金如數撥入下級“補助專戶”或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如發現所需撥付資金不符合規定的賬戶和用途或與撥付文件的規定不一致時,國庫應暫緩劃撥資金,並自接到撥款通知書的當日或下一個工作日通知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必須在2日內查明原因,重新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國庫均應確保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及時轉入“補助專戶”,“補助專戶”內的資金不得串戶使用,不得調劑用於其他財政支出,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補助專戶”年末各項結余資金仍留存“補助專戶”,如數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用途。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政治素質好、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補助專戶”的會計、出納,建立內部制約機制。會計和出納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十四條 各級國庫要加強審核監督,保證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的及時撥入、撥出。各級財政、國庫要對“補助專戶”、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資金往來活動情況建立季度對賬制度,定期核對“補助專戶”內資金的收支和結余情況,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建立“補助專戶”季報制度,及時反饋補助資金的到位、使用情況。各級國庫要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統一規定編制“補助專戶”資金收支統計匯總季報,反映各級國庫“補助專戶”資金收入、支出、季末結余等情況,一式三份,由國庫與同級財政部門對賬後加蓋公章,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國庫各一份,留存一份;各分庫在季後法定工作日的5日內,根據逐級匯總的季報匯總編制各級國庫的統計季報上報總庫,統計報表報送方式由總庫另文下達。省級或計劃單列市財政社保部門于季後5日內將本系統上報的“補助專戶”資金收支統計匯總季報表加蓋本單位公章後正式上報,並通過電子郵件將季報傳送財政部社會保障司。對於不按時報送季報,或正式上報與電子郵件上報數字不一致的地區,中央財政將推遲或停止撥付補助資金。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收支季報表附後。

第十六條 對於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並即時追回資金。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財政部及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有關規定對“補助專戶”開設、資金匯付及劃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1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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