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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公安部

關於使用《治安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代收據)

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預〔2001260號  


鐵道部公安局,交通部公安局,民航總局公安局,林業局森林公安局: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罰款票據的管理,保證各項罰沒收入正常繳庫,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印發<當場處罰罰款票據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預〔20004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鐵路、交通、民航和森林公安機關使用《通知》中的《治安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代收據)》的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鐵路、交通、民航和森林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需要當場收繳罰款時,統一使用《通知》中規定的《治安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代收據)》。

二、《治安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代收據)》一式四聯,用途如下:聯作為存根,聯收據交被處罰人,聯記賬憑證用於會計記賬,一聯報查存入案卷。

三、將《通知》中的《治安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代收據)》中的行政復議期限由15日改為60日。

四、按照《通知》的規定,財政部負責《治安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代收據)》的監()制、發放、核銷、稽查及監督管理工作,各部門的相關工作接受財政部的管理和監督。

五、本補充通知下發後,各單位按照《通知》下發以前的有關規定使用的治安管理當場處罰票據停止使用。

財 政 部           

公 安 部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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