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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財政農業專項資金

管理規則的通知


財農〔2001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

為規範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製定《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則》。本規則已徵求有關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的意見,經部領導審核批准,現予印發,請有關部門和各地參照執行。

財 政 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財政農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農業專項資金”)管理,增強農業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的科學性和公正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預算管理條例》和《中央財政專款管理辦法》等,特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具有專門用途、適合項目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

特大防汛抗旱資金、農業救災資金、農業稅災情減免補助、農業基本支出等資金或經費不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農業專項資金管理是指對專項資金設立、分配、使用和監督的管理。

第四條 農業專項資金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符合市場經濟體制和公共財政原則,符合科學、公正、公開和效率原則,符合資金適當集中使用的原則,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規則。


第二章 農業專項資金的設立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對擬設立的農業專項資金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對設立專項資金的必要性、政策依據、具體目標、資金用途、支持對象、支持範圍、起止時間等進行科學、客觀的評估論證。

第六條 農業、水利、林業、氣象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應將本級農業專項資金按規定的預算編制時間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並報專項資金的項目支出預算。

第七條 各級財政的農財部門應按規定的預算編制時間,將需設立的補助下級財政農業專項資金報送同級預算編制部門,並報專項資金的項目支出內容。

第八條 農業專項資金執行到規定的期限應自動停止。到期後如需繼續執行,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申報。


第三章 農業專項資金的申報與分配


第九條 財政部門負責農業專項資金的分配管理,制定有關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

第十條 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應將重要農業專項資金的用途、補助標準及其他要求以項目指南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農業專項資金的申報部門,是指申報項目所在地的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申報部門應按照財政管理體制或財務關係,以正式文件逐級上報申報項目,不得越級上報文件。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地方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應對上報項目的真實性和文件的合性負責。

第十二條 農業專項資金的項目申請單位,即項目單位。項目申請單位應符合規定的資格或條件,提供本單位的組織形式、資産和財務狀況,對農民收入、農業農村發展的貢獻,以前實施農業項目的績效等有關情況。

農業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以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為主。對以經濟效益為主、能帶動農民增收的項目,項目申請單位應以公司制為主。

第十三條 為保證項目申報文件的真實、科學和完整,項目申請單位應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委託專家或社會仲介組織編寫。接受委託編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社會仲介組織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可發佈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標準文本。申請有關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應按規定提供合格的項目標準文本及必要的附件。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專家,或委託專門的項目評審機構對上報的文件進行評審,出具評審報告。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依據項目評審報告,將符合規定的項目納入項目庫管理,擇優選擇。

第十七條 農業專項資金實行規範化分配,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依據專家或項目評審報告對項目資金進行分配。


第四章 農業專項資金的使用


第十八條 農業專項資金的使用應實行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根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預算,組織項目實施。

第二十條 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應與項目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各自的權利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上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將農業專項資金撥付到項目所在地的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所在地的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按照工程進度撥款,監督項目單位的資金使用。對項目資金可實行報賬制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為節約使用資金,可對農業項目實行招標和政府採購辦法。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要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


第五章 農業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要定期向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報告項目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對項目單位不按規定使用資金的,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可停撥項目資金或中止項目執行。

第二十六條 項目完工後,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可組織人員對項目的技術、財務、資産等情況進行驗收;或委託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工程監理等仲介機構進行項目審計或驗收。項目審計或驗收的依據是經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復的預算等項目文件。

第二十七條 對於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執行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項目單位,取消該單位今後的申報資格,並可通過媒介對單位及負責人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條 對於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檢查驗收中,協助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的仲介組織,可通過媒介予以曝光,並通報有關行業自律組織。

第二十九條 對於報送虛假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文件的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作為今後是否安排該地區農業項目的依據。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要定期對農業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並報上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要配合審計和財政監督檢查部門對農業專項資金進行審計或檢查。

第三十二條 為加強農業專項資金的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督管理,應加快管理手段現代化,實現農業專項資金及其項目的計算機網絡化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則制定或修訂農業專項資金的分類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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