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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

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


人發〔2002〕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為適應我國企業法律顧問隊伍的發展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企業對法律人才的需要,經與有關部門協商,對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及有關政策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考試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3年。

(二)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三)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2年。

(四)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1年。

(五)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者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初級資格,並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5年。

二、免試條件與科目

符合上述相應報名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部分科目:

(一)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和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2個科目,只參加企業管理和企業法律顧問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二)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並受聘擔任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和企業管理知識2個科目,只參加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和企業法律顧問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三)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中級資格,同時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和企業管理知識3個科目,只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實務1個科目的考試。

三、考試年度與成績有效期限

從2002年開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由每2年組織一次調整為每年組織一次,並實行以2年為一個週期的考試成績管理辦法。參加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參加2個及以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四、有關事項

本通知規定的內容與《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1997〕26號)和《關於實施<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人發〔1998〕4號)中有關規定不相一致之處,以本通知為準。

人 事 部                 

二○○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