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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
完善就業服務體系的意見


勞社部發〔200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促進就業,根據國家“十五”計劃《綱要》的有關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完善就業服務體系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應擴大就業的需要,全面推進勞動力市場建設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適應擴大就業的需要,將勞動力市場建設作為勞動保障事業發展的重要基礎工程,統籌規劃,並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將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二)“十五”期間勞動力市場建設的總體要求是:以充分開發和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為出發點,進一步提高勞動力市場科學化、規範化、現代化(以下簡稱“三化”)水平,務求在促進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再就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加快就業制度改革,逐步打破城鄉分割和地域分割,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為形成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逐步實現城鄉統籌就業奠定基礎。

(三)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總結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試點經驗,推動所有地級以上城市和有條件的縣級市分期分批達到勞動力市場“三化”的基本要求。組織有條件的城市進一步開展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推進試點,爭取通過2-3年的努力,在建立街道社區就業服務網絡、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強化就業服務功能、提高就業服務信息化水平、構築社會化的就業服務體系以及完善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度等方面取得新的進展。

(四)切實保證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的經費投入。各地要協調有關部門,按要求將勞動力市場建設費列入各級財政支出預算,保證就業服務工作和信息網絡運行有穩定的資金來源,並依法加強資金的管理。

二、建立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完善就業服務體系

(五)“十五”期間,要形成以勞動保障部門所屬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為主導,其他部門和社會辦就業服務組織共同發展,集職業介紹、職業指導、職業培訓、勞務派遣、創業指導、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就業服務技術支持等多項功能為一體的就業服務體系。

(六)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制度,為就業困難群體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年應根據政府促進就業、控制失業率的目標以及本地就業困難群體的狀況,確定公共就業服務的任務和重點服務對象,爭取政府安排促進就業專項資金,設立公共就業服務項目,通過實行工資性補貼、提供免費服務和培訓等方式,幫助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公共就業服務由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充分發揮社會培訓和仲介服務機構的作用,探索按服務實績撥付使用就業專項經費的機制。各地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好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問題。

(七)加強城市公共就業服務的統籌管理。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制定公共就業服務實施方案,在全市範圍內統籌規劃和合理佈局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確定公共就業服務的具體對象和具體項目,統一服務流程和規範標準,實施全市公共職業介紹信息聯網,實現信息共享,定期組織對公共就業服務的成效開展統一評估。

(八)鞏固發展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按規定免費向失業人員和特殊服務對象提供公益性服務;在完成公共就業服務任務的基礎上,可根據勞動力市場的需求不斷拓展服務功能,開展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以及其他滿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要求的有償服務項目。要加強就業服務技術方法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完善服務手段,改進服務方法,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形成一批人民群眾信得過、滿意度高的窗口。

各地要適應下崗、失業人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區就業服務網絡,作為公共就業服務的基層窗口,直接承擔對街道失業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充分發揮鄉鎮勞動服務站在組織勞務輸出、管理外來勞動力和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的作用。

(九)加強公共就業服務與失業保險、職業培訓工作的銜接。建立健全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相互銜接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辦法,為失業人員接受就業服務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提供便捷服務。規範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接受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的補貼辦法。發揮公共就業服務對職業培訓的信息引導和服務作用,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十)進一步完善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度。加快建立以中心城市為依託、廣覆蓋、多層次發佈的工資指導價位制度,逐步擴大到所有具備條件的地級以上城市,並不斷增加工資指導價位發佈的信息量,提高信息質量,充分發揮其勞動力市場的價格信號作用,直接、及時、便捷地服務於企業和勞動者。

(十一)充分利用社會各類資源,加快就業服務體系建設。規範發展職業介紹、勞務派遣、勞動保障事務代理、職業諮詢指導、就業信息服務、職業培訓,以及其他同人力資源開發與就業相關的服務和培訓實體,為勞動者通過多種形式實現就業提供全方位服務。支持和指導工會、婦聯等組織建立各類職業介紹和培訓機構。支持各級殘聯舉辦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建設,提供適應殘疾人特點的公益性就業服務。

(十二)按知識化、專業化要求加強就業服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加強就業服務崗位技能培訓,完善職業指導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考評辦法,加快培養就業服務發展所需的各類人才。各地要指導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採取靈活的用人、考核辦法,建立各種有效的激勵機制;大力加強工作人員職業道德教育,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能。

三、加強信息化建設,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就業服務

(十三)“十五”期間,要力爭使城市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前臺服務全部使用計算機,地級以上城市勞動力市場綜合服務場所建成局域網,並實現與轄區內主要區、縣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培訓機構信息聯網。有條件的城市要逐步將信息網絡連接到街道和社區就業服務組織。

(十四)積極發展互聯網就業信息服務。鼓勵和發展各類網上自助式就業服務。有條件的城市,可依託城市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建立互聯網站,開展網上招聘求職服務。建立全國性的就業服務網站,與有條件的聯網城市實行鏈結,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實施網上求職招聘提供信息服務平臺。

(十五)加強對信息網絡的管理,促進就業服務各機構間的信息共享。建立嚴格的信息管理制度,制訂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管理辦法,做好網絡維護,保證網絡正常運行。研究制訂網上招聘求職的規則,規範網上招聘求職行為。完善勞動力市場信息公開發佈系統,利用電視、廣播、報刊、公告欄等多種形式發佈就業信息,消除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信息的人為分割和封鎖。建立和完善勞動力市場信息監測分析制度,對職業供求信息進行統計分析,向社會公開發佈。

四、健全管理制度,規範勞動力市場秩序

(十六)建立規範的就業登記制度。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根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0號),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就業登記的具體辦法,建立就業登記、失業登記與就業服務緊密結合的工作流程,加強對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的管理。要逐步建立就業登記與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及社會保險繳費工作結合的機制,形成規範的就業管理制度。

(十七)規範用人單位的招聘用工行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用人單位招聘用工行為的指導,制訂和完善用人單位發佈招聘廣告、就業登記、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備案等的具體制度和操作辦法,加大監管力度,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十八)加強對職業仲介機構的管理。各地要認真執行職業介紹行政許可制度,制訂和完善職業介紹機構資格準入條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依法審批。指導督促職業介紹機構明示合法證照、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各地要加強勞動力市場監管,將日常監督檢查與定期清理整頓結合起來,聯合有關部門,每年定期集中力量對勞動力市場的職業仲介機構進行清理整頓,建立勞動力市場良好秩序。

(十九)制訂有利於促進城鄉勞動者流動就業和通過靈活形式就業的政策,建立和完善統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消除不合理的市場分割和行政限制。堅持城鄉統籌就業的改革方向,逐步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勞動力市場新格局。

勞動保障部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