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


第 12 號


《赴國外租買頻道和設臺管理暫行規定》經2002年1月18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

局長  徐光春      

二○○二年二月十日   



赴國外租買頻道和設臺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和規範廣播電視機構赴國外租、買廣播電視頻道(率)、時段和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以下簡稱租買頻道和設臺)的工作,擴大我國廣播電視節目在國外的播出和覆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赴國外租買頻道和設臺應符合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制定的佈局和結構規劃,應遵循“中央為主,地方為輔”的原則。中央和地方廣播電視機構應發揮各自優勢,加強在節目、技術和資金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審批全國赴國外租買頻道和設臺及與有關部門的協調。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對所轄區省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赴國外租買頻道和設臺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中央和省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可申請從事赴國外租買頻道和設臺業務。

第五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直屬單位從事赴國外租買頻道和設臺,須向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提出申請,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審批。

省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赴國外租買頻道和設臺,須向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審批。

跨省(區、市)合作項目,由主辦地省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向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提出申請,經所涉及的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審批。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在審批前可視情況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六條 申請從事赴國外租買頻道和設臺,須提交以下文件:

(一)項目申請書;

(二)項目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論證;

(三)項目內容和方案;

(四)具體合作者(機構或個人)的政治、經濟、宗教背景及資信情況等相關資料;

(五)合作意向書;

(六)項目財務預算報告;

(七)節目製作、編排、傳送或播出的方案;

(八)其他需要的文件。

第七條 廣播電視機構赴國外租買頻道和設臺,可以採取獨資或與國內外其他機構合資、合作的形式。

第八條 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對所轄廣播電視機構赴國外租買頻道和設臺項目業務運營的監督管理。跨省(區、市)合作項目,由各相關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協商後,指定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業務運營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經批准的赴國外租買頻道和設臺項目,如需更換合作對象、更改頻道(率)與時段、大規模改換或重組節目,應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條 以租買頻道和設臺的方式在國外播出的節目須符合對外宣傳的需要,具有針對性。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向世界全面、正確地介紹中國;

(三)有利於樹立和維護中國的良好形象;

(四)有利於維護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

(五)有利於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

(六)有利於中外關係的發展和文化的交流;

(七)尊重所在國(地區)的法律以及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第十一條 赴國外租買頻道和設臺,應遵循“以我為主、對我有利”的原則,優先轉播和使用中國廣播電視節目。租買的頻道、頻率、時段和所設臺播出的節目中,中國廣播電視節目須佔主要比例。

第十二條 赴國外租買的頻道和設立的臺在國內的接收,按照國家有關境外衛星電視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對其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違規行為,予以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從事赴國外租買頻道和設臺業務的,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手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