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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原行業統籌企業基本

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廳(局)、財政廳(局):

自1999年以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的統一要求,每年報批原行業統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並嚴格按兩部批復的繳費比例執行,保證了原行業統籌企業繳費比例的平穩過渡。

按照《國務院關於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的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各地原行業統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統一調整為按附表所列繳費比例執行。

附件:原行業統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表

勞動保障部          

財 政 部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原行業統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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